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明确沂水县人民医院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沂发改〔2021〕108号
沂水县人民医院:
你院报来的《沂水县人民医院 停车场收费申请报告》已收悉。根据《关于进 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文件 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车辆流动性,满足看病就医群众必要的停车需求,结合你院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实际情况,现对你院停车服务费标准明确如下:
—、停车场收费基本标准
停车场为计时收费停车场,1小时(含)以内免收停车费,
超过1小时后以小时为单位收费。
停车场区分白天和夜间时段实行分段计时累加收费。白天时段为上午7:00(含)至下午5:00(不含),收费标准为1元/小时。夜间时段为下午5:00(含)至上午7:00(不含),收费标准为0.5元/小时。
白天和夜间时段内停放不足1小时的时间,分别按白天和夜间时段1小时标准收费。停放不足1小时的时间累加仍未超过1小时(含)的,按车辆驶入时所在白天或夜间时段1小时标准收费。
二、看病就医群众驾乘车辆停车收费优惠措施
对前来就诊就医的群众所驾乘车辆,凭当日(或停车时间内)就诊治疗凭证,停车时间在24小时(含)以内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对24小时以外的停车时长减半计收停车费。实收停车费时向下取整。
三、当日就诊治疗凭证的范围
群众当日就诊治疗凭证包括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以凭证上 载明的日期为准。门诊患者可用凭证为门诊诊察缴费票据、检查治疗缴费票据、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取药缴费票据、取药凭证等;一次缴费分次治疗的患者(包括血液透析、高压氧治疗、连续静脉输液、放疗、化疗等)可用凭证为治疗缴费凭证、相关治疗科室出具的证明等;住院患者可用凭证为住院押金单据、住院每日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或医保结算单等;体检人员可用凭证为医疗机构体检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待停车管理系统与医院诊疗系统对接后,身份证、门诊就诊卡、医保卡、电子健康卡等其他能够证明就诊治疗行为的证件可作为优惠凭证。
四、有关要求
(一)军车、警车以及其他喷有统一标识的公务用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抢险、救灾、救护等车辆免收停车费。残疾人专用车辆凭有效 证件免费。不单独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非机动车免费。
(二)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你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公示停车收费基本标准,以及对看病就医群众驾乘车辆停车收费的优惠规定,积极向患者及陪护人员宣传告知停车收费规定。
(三)加强收费人员管理培训。收费过程中要坚持为患者服务的宗旨,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应收则收,应免尽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该标准自2021年1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7日,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执行日期前驶入并于执行日期后驶出车辆免收停车费。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