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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2-0000168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7-06-09
发文字号: 沂建字〔2017〕38号 公文类型: 通报
标      题: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县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 2017-06-10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沂建字〔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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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县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沂建字〔2017〕38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

5月29日至6月7日,县住建局会同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房管、消防等专委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2个工作组,对全县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本次检查共检查全县限额以上在建工程77个,总建筑面积300余万平方米,涉及施工企业32家、监理企业13家。共排查安全隐患421条,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22份、《建设工程安全整改通知书》47份、《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25份。

二、存在问题

1、安全保证体系不完善。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履职不到位、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资料整理不规范,安全人员配备不足甚至无证上岗。

2、安全教育培训滞后。部分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投入不足,现场专职安全人员不专业,存在未培训就上岗、作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3、安全资料不真实。部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内容流于形式;相关检测数据、交底资料存在编造、雷同现象;特种作业人员履职不到位,人员未到场,存在代签、签署严重滞后等现象。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不规范。存在未报安拆告知、私自安拆现象;部分起重机械未进行登记、未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

5、安全措施费得不到充分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为节省资金,不办理安全报建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安全措施费。

6、各责任主体管理人员的配备不符合要求。部分工程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设计,不按程序组织验收。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实际人员与投标文件及合同不相符。

7、施工技术资料整理不及时。试验资料提交不及时,部分材料未按要求送检或未经检测就使用。部分工程见证取样台帐记录信息不全。相关责任人员存在签字混乱、代签等现象。

8、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较差,人员资格、专业配备不规范;监理资料签章、审批混乱;工程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编制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通知回复单不认真,在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也签字通过。

9、部分工程无图纸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私自开工建设,特别是村镇工程、园区工程表现较为严重。

三、下步工作措施

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以“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为重点,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整改落实到位。

1、构筑智慧管理平台。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构筑“智慧建设”信息平台,对在建工地、塔机、扬尘和噪音、见证取样、监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情况,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建立配合联动、问题台账和处理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处置,切实提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

2、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未办理质量监督、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扣分,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所有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就开工建设的工程,坚决予以停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扣分。对工程其他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4、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各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确保每个工程项目有一名专职安全员,并保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稳定。

5、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施工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员思想,规范操作流程。住建局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不得上岗,对达标率差的企业全县通报。

6、规范安全资料整理。工程安全资料必须由各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收集整理,不得另聘其他人员。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实际情况编制且完全审批报备。

7、加强起重机械管理。各施工单位认真履行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基本程序和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职责,确保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落实安全措施费。按合同总造价的2%直接确定安全措施费。建设单位按规定计取、支付安全措施费,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

9、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落实“两书一牌一档案”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立相关人员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加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惩戒。

10、加大建筑材料、构配件监督抽测力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保材料取样和过程真实,坚决杜绝事后补检、造假、替换或采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假试样。

11、施工企业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工程见证员、取样员及资料员均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2、强化监理企业管理。监理企业做到人证统一、备案人员与现场人员一致。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有针对性的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时详细做好监理台账记录。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处理。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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