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明确工业供热价格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沂发改〔2021〕103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供热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工业供热由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热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企业责任。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供热企业应于每次月上旬向县发改局报送上月与用户签约或开票价格以及煤炭价格情况,有关报送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