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162 主题分类: 文物;
发文机关: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17-05-15
发文字号: 沂文广新字〔2017〕17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文广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6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文广新字〔2017〕17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文广新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沂文广新字〔201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直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文物工作, 确保田野文物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认真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的“五纳入”和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的保护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的“四有”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机构,构建和完善乡镇(街道)、村、组三级文物工作网络,落实三级联防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属地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积极向县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文物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达到政府牵头,部门协调,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保护文物目的。

二、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在建设项目设计之初,设计方应向文物管理部门提出文物影响评估申请,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和安排具体文物保护工作。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应事先征求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确实不能回避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埋藏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县文物、公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三、加强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广泛动员和吸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努力构建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保护队伍的标准制定、培训、督察与考核等工作;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员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明确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立保护标志等基础工作,为保护员实施巡查、看护工作提供依据。乡镇(街道)应将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保护机构、其他田野文物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完善文物记录档案;遵循公开、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聘请文物保护员,并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员档案;指导保护员开展工作,及时核查处理保护员报告的文物保护情况;定期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员履行职责情况,做到人防到位,责任到人。文物保护员要落实田野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巡逻,昼夜看护;发现盗窃、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制止,并向乡镇(街道)和县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四、加大文物执法、巡查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等工作;对田野文物保护情况进行抽查、督察。乡镇(街道)应把确保辖区内各类文物的安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逐级签订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相关部门要完善警地联防、联建、联治、联动的文物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巡逻防控,防止各类文物案件发生;对分布零散、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田野石刻文物,经县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集中保管。县公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治安巡逻,加强治安防控,适时开展治安清查,及时清除犯罪隐患;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盗掘、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县文化执法部门应加大文物执法力度,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破坏文物的法人违法案件,严防、严查、严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真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2017年5月15日


加入“购物车”
政策咨询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联系人:文物管理办公室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沂博路693号华信国际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539-225164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