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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2-000016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7-05-22
发文字号: 沂建字〔2017〕27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承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3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建字〔2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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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承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沂建字〔2017〕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和住建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山东省气象局和住建厅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联合发文的通知》(鲁气发〔2016〕31号)、临沂市气象局和住建局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气象局等12厅委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联合发文的通知 》(临气发〔2017〕3号)等要求,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职责交接

(一)自4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与县气象局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职责交接。3月31日前,县气象局已经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项目,仍由其按原来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组织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依据县气象局提供的《办理完防雷装置核准意见书未竣工验收单位清单》(详见附件),相关建设单位要按照交接前的要求办理防雷装置建设手续。

二、明确防雷装置建设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是工程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不再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含防雷装置内容,并将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部分。

(二)建筑工程防雷设计作为工程电气专业设计的内容之一,应由该单体工程的设计单位一并承担。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规范进行防雷设计,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有关防雷的强制性标准,从源头上把好防雷设计质量关。

(三)建筑工程防雷装置分项属于工程施工内容,应列入建筑电气分部中的“防雷和接地安装”子分部,并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将防雷技术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部分。

(四)监理单位应做好过程监理及验收工作,严格落实防雷分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认真核实防雷工程技术资料。

三、强化防雷装置建设监管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防雷审查内容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参照节能、节水审查工作进行,不再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防雷施工任务抽查纳入工程日常监督内容,竣工验收期间应核查防雷系统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备案机关不予办理竣工备案证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房产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共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防雷监管工作。防雷专项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制度已取消,要严格执行。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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