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成立审价委员会的通知
沂发改〔2021〕39号
各科室、中心:
根据《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价格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审价委员会,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公茂胜
副主任:张德录 王清峰 刘忠献 崔德收 赵克 陈伟
委 员:姜晓达 王志松 孙洪立 黄宝振 曹克 刘娜娜 李磊 程海 付祥贵 杨洪富
审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价格管理科,姜晓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14日
附: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发展和改革局审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价委员会)工作,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透明度,推进价格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价格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价委员会是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负责审议列入《山东省定价目录》中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改变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变更价格管理权限等)。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四条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审价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各分管负责人选任。
委员由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六条如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经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主持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主持。
凡以局名义制发的调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公文,业务主办科室要填写文件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阅、报主管领导签批。主任委员认为可不提交会议审议的,签批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制发公文。
第八条经主任委员同意需要审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业务主办科室应按规定程序拟定至少二个调定价送审方案,及时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拟定调定价方案之前,根据规定对拟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施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及专家论证。
第十条需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
(一)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的现行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经过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市场供求状况、调定价格的政策依据、同种(类)商品和服务的周边县区价格水平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背景材料;
(二)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初步意见;
(三)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与对策等;
(四)社会有关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五)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报告或听证会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第十一条业务主办科室形成上述材料后,须报主管负责人审阅。
会前,审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送审方案和其它相关材料连同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审价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和要求;
(二)业务主办科室负责人陈述送审方案;
(三)委员提问;
(四)业务主办科室负责人进行答辩;
(五)委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总结。
第十三条审价委员会认为对送审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方案修改后重新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价格方案,应当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前次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审价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应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应按规定程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审价委员会、局长办公会会议后,应按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对我县影响重大的调定价方案,须按照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业务主办科室应当根据审价委员会审议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文。相关科室在制发调定价文件或函件时,须将文件审批单附在文稿后立卷、存档。
第十八条审价委员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