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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zhggj2251566/2022-0000266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2-08-26
发文字号: 沂发改〔2022〕96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将政府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2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发改〔202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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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将政府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

沂发改〔2022〕9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21〕469号)、《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将政府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150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沂水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投资、供电实施、分类定额、专款专用”的原则,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供电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委托供电企业代为建设,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供电企业按规定标准和范围使用,并接受监督。

三、定额标准及定额调整机制

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规划用途,按照储备土地面积,实施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工业类32元/平方米,商服类31元/平方米,住宅类35元/平方米(待定)。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际情况,对定额标准实行定期评估和调整。本《通知》试行期满后开展一次定额标准评估,确定定额标准是否调整,以后每两年对定额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一次。供电企业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情况报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四、资金拨付

1、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定额标准,以年度拟储备土地面积为基数,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及时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纳入土地储备项目时,将上述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会同财政部门合理安排资金。

3、储备地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由其委托供电企业具体实施,用地取得规划意见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告知供电企业,并申请财政拨付定额资金数额的70%。电力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供电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全过程管理。

4、储备地块电力工程验收结束后,由供电企业结合地块相应的规划用途按规定办理结算,并按程序申请拨付定额资金数额剩余款项。

5、按照定额标准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建设支出的,在下次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

五、其他事项

1、对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成片开发的或接入电压等级为35千伏以上等特殊项目,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定额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2、用地取得规划许可后,供电企业负责确定电力接入工程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因规划需要电力线路下地入廊的,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属于地方政府,由供电企业使用。

3、供电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据实适当调整。

4、本《通知》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配电业务的供电公司或增量配售电公司。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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