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供字〔2018〕9号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公司:
为激发各企业干事创业激情,加快改革发展步伐,根据《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沂供字[2016]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沂供字〔2017〕1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经县社党组研究,对规定中的人员工资进行补充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负责人工资
企业负责人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对前期规定中的“基本工资实行上限制,每月不超过2000元”进行补充调整,具体如下:
企业年收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1500元;企业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企业年收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企业年收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2100元;企业年收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2200元;企业年收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2300元;对企业年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基本工资每月2400元。同时,为鼓励干事创业,对5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贡献度、企业间基础差距与其它行业结比等因素)。
2、绩效工资按原规定执行。
二、其他人员工资
各企业要根据县社对企业负责人工资的考核办法,结合各自企业的收入情况、考勤情况、工作情况、为企业增收贡献情况,经班子成员研究后,合理制定其他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并报县社集中核算中心备案,原则上其他人员工资不超过企业负责人工资的60%。
三、工作要求
1、加强收支管理。各企业要认真梳理单位的年度收入,加强对收入的管理,及时收取,并按时上缴。同时要坚持以收定支原则,压减相关费用的支出,确保工资的列支,原则上工资等人员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60%,其它用于发展和逐步解决遗留问题。今后根据企业收入增加和物价上涨等情况,再对人员工资标准进行适当提高。对于不参与企业事务的班子及其他成员,不得发放工资报酬。
2、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对企业违反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铺张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实行问责。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一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