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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mzj2251582/2022-0000239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发文机关: 沂水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7-04-07
发文字号: 沂民字〔2017〕9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08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民字〔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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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民政局

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

沂民字〔2017〕9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县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管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组织2016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检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均应接受2016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是否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社会团体落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办字〔2014〕4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临组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攻坚、三引一促等方面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原因及整改措施。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四、年检时间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为2017年4月7日至5月31日。

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五、方法步骤

(一)网上填报。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在网站首页的“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全称或18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管理”,在左侧栏目中分别点击“年检(年度报告)”“党建年检”,分别填写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二)网上预审。县民政局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发送确认回执;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发送重新提报回执。社会组织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三)因各种因素无法在网上实施填报的,可到政务大厅民政窗口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

(四)报送纸质材料。1.社会团体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2016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2.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6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2016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

在2015年社会组织评估中,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本次年检不再简化程序,需要提供《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6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社会组织,不需要提供《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各社会组织的纸质材料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20日前报送至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五)开展实地检查。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组成年检小组,有重点地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六)出具年检结论。各社会组织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网上填报信息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填报内容不准确的,县民政局不予受理。县民政局对受理的年检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沂水县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三楼办公室),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

县民政局将按照《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年检期间在官方网站推送全县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结果;并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抽调执法人员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抽查和审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社会组织的规范化运作。

六、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在2016年度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符合公益性要求,存在侵害公众利益、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侵害受助人利益的,管理和使用公益捐赠财产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的;

21.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2.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无正当理由,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而未建党组织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县民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1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将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七、有关要求

(一)社会组织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同时也是确认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及时填报年检相关信息、报送材料,积极参加年检,拒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同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政务大厅民政窗口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各社会组织要认真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并申请复查,复查再不合格的,将依法予以警告,情况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三)各乡镇、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一定要下好通知,做好年检相关准备工作,迎接年度检查。

联系电话: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沂水县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三楼办公室) 2259407

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华信国际大厦三楼) 2210606


中共沂水县社会组织委员会

沂水县民政局

2017年4月7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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