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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gxls/2023-0000049 主题分类: 审计;
发文机关: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17-04-25
发文字号: 沂供字〔2017〕15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开展财务资产管理运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供字〔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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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开展财务资产管理运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沂供字〔2017〕15号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财务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运行,锻炼教育保护干部,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有关部门建议和县社党组研究,决定对系统各企业进行一次财务资产管理运行情况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更好地了解各企业财务资产管理现状,强化企业财经纪律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收支和社有资产管理,全努力提高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水平和增加资产收益,杜绝各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跑冒滴漏等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本次检查范围是各企业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份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

1、企业收入。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集中核算中心资金账户。是否存在不上交或上交不及时、坐收坐支、暗抵费用等现象;

2、企业支出。是否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增收节支”的原则;是否存在入不敷出、铺张浪费、变通处理、私设小金库、责任上推、有失公允等现象。

3、会计核算资料。会计资料是否按月、按季度及时报送;所有的支出单据是否正规、内容明确、手续资料齐全等。特别是费用支出是否附有费用清单明细。

4、债权债务的清理清收工作。各企业是否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活动,并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收。

一是对单位、个人的债权要按合同、协议分析债权形成缘由,制定可行的方案进行清理清收,对一时不能收回的查明原因,并做好了相关登记。

二是金融部门的债务,对已经化解的债务尚未处理帐务的,要及时完善好手续进行帐务处理;对尚未化解的债务,要详细了解、掌握资产抵押状况,保管好债务手续资料。

三是未兑付社员股金,账实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未兑付的股金专项借款是否专户存放或挪作他用。

四是职工、社会人员集资及其他债务,要制定兑付方案,特别是拖欠离退休人员的抚恤费、安家费和退职、遗属人员的补助,要详细统计,并尽最大努力的给予解决,确保系统的安定稳定。

5、固定资产及存货管理。

一是当前随着为农服务中心、村社共建、精准扶贫等项目的开展,企业新建设的房屋、钢结构棚和购买的车辆、配肥机、各类农机械、光伏等设备资产,要及时完善好资料入账,建立资产档案管理卡纳入经常管理。

二是因业务发展需要购进的农资、农药、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品,企业要进行定期分析,防止到期、损坏、丢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6、资产租赁管理。

一是社有资产承包租赁要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到期续租前一个月,由班子成员等5人以上(班子不足5人的可召集党员、职工代表)集体研究讨论通过。从现在起,对新进行租赁或到期续租的,将班子研究讨论通过的方案由与会人员签字后报县社党组,经县社党组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租赁续租。

二是企业现有资产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是否存在未盘活租赁、未开发利用、无偿使用供销社资产和损公肥私等情况。

三是企业资产已承包租赁经营,但价格偏低或入不敷出有失公允等不合理情况。

7、租赁合同管理。各企业要统一使用县社资产办制定的格式合同;所有租赁场必须全部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并报县社备案;在实际租赁过程中,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要报县社批准。

三、方法步骤

本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整改和工作组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5月)

各企业要对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自查整改实施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要按期完成整改,并于5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工作报告报送县社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2、检查阶段(2017年6月)

县社工作组将于6月1日开始对各企业财务资产运行、自查整改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县社将成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开展、检查和督导。各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和检查组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资产资料,并针对本单位财物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组织好相关汇报,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2、严肃工作纪律,追究工作责任。企业财务资产的规范管理运营,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起来,对检查的事项不拖不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对自查工作开展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社将给予企业负责人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诫勉谈话;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将给予企业负责人4000元至6000元的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拒绝配合工作、销毁相关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辞职、撤职等处分,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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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联系人王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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