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3-0000829 | 主题分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发文字号: | 沂发改〔2022〕44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沂水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沂水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通知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通知
沂发改〔2022〕4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县直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各燃气企业: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临沂市物价局《临沂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临价格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
一、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是沂水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方式
1、居民用气价格与陆上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联动调整。
2、非居民用气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气化的LNG)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加权平均购气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陆上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按本制度规定的联动调整方法进行相应调整。
2、非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四、联动调整方法
1、居民用气联动价格(第一档气价)测算公式: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陆上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居民配气价格。
陆上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即购气价格=省界门站价格+省内干、支线管输价格)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陆上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陆上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在联动调整销售价格时,按不超过5%确定。
2、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测算公式: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在联动调整销售价格时,按不超过5%确定。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可参照执行临沂市有关文件规定。
3、基期价格是指当前执行终端用气价格制定时所对应的陆上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
4、城镇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校核调整时,以企业三个年度的配气价格算术平均计算企业平均配气价格,以企业平均配气价格加权计算县域城镇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原则上以年均实际配气量为依据计算权数。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最终居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配送气量。
年度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有效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运行维护费是与配气业务相关的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之和,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组成,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全投资收益率=(产品收入-产品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投资总额×100%,按不超过7%确定。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指城镇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天然气销售等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年度配送气量根据配气管网负荷率确定,负荷率>4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负荷率<40%的,原则上按设计能力的40%确定。
五、配气价格校核调整
如果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六、其它相关事项
1、因符合联动制度启动条件,相应调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
2、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3、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积极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后,企业应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七、对阶梯气量、优惠措施的调整和补充事项
1、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分档标准调整如下: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0-30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300-42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420立方米以上;经专营单位同意采用燃气集中供暖的用户,年用气量按各档用气量的3倍计算。执行年度从各燃气企业现行起止日期计算,气量分档标准从本通知规定。
2、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用户一档用气量实施价格优惠,优惠幅度为每立方米价格下浮10%(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超出一档用气量的以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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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政策联系人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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