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三项社会工作服务品牌”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民字〔2016〕39号
沂水县义工联合会,沂水县沂蒙义工协会,沂水县卓越外语培训学校,沂水县蓝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沂水县沂城街道牛岭埠社区文艺演出队:
《沂水县“三项社会工作服务品牌”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民政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民政局
2016年9月28日
沂水县“三项社会工作服务品牌”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区治理与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进程,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成长,更好地满足社区民众多样化需求,由沂水县民政局发起主办我县“情系桑榆”老年人服务、“快乐同行”儿童青少年服务、“暖心港湾”特殊家庭服务等三个社会工作服务品牌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面向全县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与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公开征集优秀公益项目。
第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基本内涵
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社会组织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范围和社会现实公共需求,自主创意设计公益服务项目内容,通过筛选评审后获得政府一定额度的资助并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资助资金由全省社区治理暨养老服务创新实验区试点补助资金组成。
第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的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性原则:受助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公益服务宗旨实施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不得用项目资金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专业化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专业化导向,鼓励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开展项目服务,提高自身专业化能力。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受助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运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实施受资助项目,使组织自身得到发展壮大,项目发挥示范效应,并能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二章 实施主体、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沂水县三项社会工作服务品牌公益创投项目由沂水县民政局主办,并负责公益创投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方式主要是资金资助,同时还适当提供场地、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等帮助。
第三章 公益创投项目的重点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范围
(一)“情系桑榆”老年人服务项目;
(二)“快乐同行”儿童青少年服务项目;
(三)“暖心港湾”特殊家庭服务项目。
第九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要求
(一)广泛性:项目所涉及的需求具有广泛性,在项目实施社区乃至全县有一定比例的人数遇到相同的问题。
(二)迫切性:项目所解决的社会问题具有明显的迫切性,社会中尚未开展足够的相关公益服务以满足此部分需求。
(三)创新性:项目的理念、操作模式、参与方式、对受益群体的分析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四)经济性:项目有合理的资金使用模式,资金投入可以产生预计的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专业性:项目团队的主要成员拥有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能,尤其是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的专业理念及技能。
(六)可持续性:项目在资助期结束后有持续运作的可能性。
第四章 项目的征集与评选
第十条 公益创投项目由县民政局负责征集、评选、评估和审批及监督执行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公益创投项目征集信息由县民政局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发布。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县民政局每年发布征集和评选项目信息时提出年度征集和评选的重点。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实施地域为沂城街道后埠东社区、沂城街道牛岭埠社区、沂城街道石良社区、县养老服务中心(原政务大厅)辐射社区、昌辰养老服务中心辐射社区等5个社区,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五条 征集原则
(一)申请项目定位必须符合创投项目范围,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导向;
(二)创新性地参与社会建设,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机构发展的可持续性和项目操作模式的可复制性;
(三)申请机构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政府部门针对同地区同样人群已经提供了相同服务或安排了专项资金的,不重复资助;
(四)财务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健全的实施机构并且有监督机制;
(二)有详细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设立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专账,专款专用;
(四)符合创投公告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需按照要求向民政局提交《沂水县首届“三个社会工作服务品牌”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组织评审:县民政局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人数5至9人。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申请材料和项目负责人或团队代表的项目陈述,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二)审议公示: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审议结果将在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项目审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县民政局审批后,确定为本次公益创投获选项目。
第十九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确定后,县民政局将与受资助社会组织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条 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根据受助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工作量的不同,由县民政局批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原则上按5:3:2的比例分三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资助资金的50%,第二次拨付30%,第三次拨付20%。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资助资金拨付:签署项目协议后两个月内,拨付资助总额的50%。第二次资助资金拨付:在收到受助机构提交的项目中期报告并通过评估后拨付资助总额的30%。第三次资助资金拨付:收到终结报告且通过终期评估后,拨付20%的余款。若项目经评估,项目执行结果未达到《协议》要求或服务标准质量达不到要求,资助资金将停止拨付或适当扣除。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县民政局将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证服务项目的真正落实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收到资助资金后,至项目执行完毕期间,受助社会组织必须每季度向县民政局提交《项目款执行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受助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项目资助协议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重大事项变化,需及时书面报告县民政局,并与县民政局协商相关事宜。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制定公益创投项目评估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评估,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评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检查评估
(一)中期评估:在项目执行时间一半后,受助社会组织向县民政局提交中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县民政局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二)终期评估:项目完成后,受助社会组织向县民政局提交终结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并要接受县民政局检查评估。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质量,对优秀社会组织和公益项目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随意缩减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社会组织,县民政局将给予告诫、停拨(扣除)资助资金和本年度不得评先树优等处理。对侵占、私吞、挪用等违规使用资助资金、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将依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沂水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