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2-0000260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28 |
发文字号: | 沂发改〔2022〕23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沂发改〔2022〕23号
县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5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21﹞8号)等有关文件,为规范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健全课后服务工作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课后服务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课后服务内容、方式、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收费标准为2.50元/生.课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课时外需延长课后服务时间的,20分钟内不收费,超过20分钟不足1课时的按1.00元收取延时课后服务费。
周末及节假日托管服务,以及寄宿制学校工作日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课后服务收费收取。课后服务收费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等)参加课后服务的,免除所需费用。
三、有关要求。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课后服务收费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用于课后服务工作合理性、必要性支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四、其它事项.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县发展和改革局、教体局《关于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沂发改〔2019〕83号)同时废止。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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