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沂发改〔2022〕23号
县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5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21﹞8号)等有关文件,为规范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健全课后服务工作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课后服务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课后服务内容、方式、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收费标准为2.50元/生.课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课时外需延长课后服务时间的,20分钟内不收费,超过20分钟不足1课时的按1.00元收取延时课后服务费。
周末及节假日托管服务,以及寄宿制学校工作日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课后服务收费收取。课后服务收费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等)参加课后服务的,免除所需费用。
三、有关要求。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课后服务收费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用于课后服务工作合理性、必要性支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四、其它事项.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县发展和改革局、教体局《关于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沂发改〔2019〕83号)同时废止。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