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铭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
碳四深加工项目节能验收的批复
沂发改〔2021〕121号
山东铭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山东铭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碳四深加工项目节能验收的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已由临沂市绿能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节能检测,并编制了《山东铭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碳四深加工项目节能验收报告》,经组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对照节能审查批复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等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执行节能法规、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规范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该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范畴,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现场查验,未发现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满足节能审查要求情况。
主要设施建设内容未发生改变。
工艺方案落实符合《节能报告》要求。
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技术参数未发生重大变化,项目节能批复中使用燃煤锅炉,根据政策要求拆除燃煤锅炉,现使用外购蒸汽。
项目节能技术措施基本满足《节能报告》的要求。
项目节能管理措施执行三级管理。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基本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要求。
三、节能检测情况
项目采用先进生产工艺,现场检测的电动机和变压器符合《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T12497-2006)和《企业供配电系统电能利用监测规范》(GB/T16664-1996)的标准要求。
经测试期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1384.20tce(当量值);经统计期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9564.39tce(当量值),均低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批复中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1903.45tce(当量值),符合节能验收要求。
四、验收结论
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规范;项目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节能技术、管理措施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够落实节能审查要求;项目能耗总量未超出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综合评价,节能验收合格。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