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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gxls/2022-000006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16-08-15
发文字号: 沂供字〔2016〕31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供字〔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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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供字〔2016〕31号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财务收支,提高社有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务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对《沂水县供销社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部分规定进行补充完善,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员工资

1、主要负责人工资

企业负责人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工资:根据企业收入情况确定基本工资,并实行上限制,每月不超过2000元,并报县社核算中心备案。其中:

企业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

企业年收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1500元;

企业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

二是绩效工资:根据县社年底对企业千分制考核得分,按照每分2元计算每月的绩效考核工资,绩效工资每月不超过2000元,年底对资产增值、业务创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人再进行给予表彰。

2、其他人员工资

各企业要根据县社对主要负责人工资的考核办法,结合各自企业的收入情况,经班子成员研究后,合理制定相关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

3、工资列支

各企业基本工资部分根据企业收入情况可按月发放,没有收入或收不抵支的企业不得列支。绩效工资根据企业考核结果实行一次性发放,企业因年底无资金发放的,可以进行预提站账处理,待以后年度有结余资金时,报县社党组研究批复后再行补发。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留守人员工资根据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企业本着实际情况,尽量减少行政人员职数,报账会计提倡与文书兼职,以便节约费用支出,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企业要在保证“两个定补”人员补助及重点不稳定因素支出的情况下,优先发放负责人和报账会计的工资待遇,对开展工作不经常的人员,根据工作量酌情发放工资。对不积极配合工作的人员不予发放工资。

二、养老金

1、缴纳要求

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在保证正常经营运转和行政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前提下,若有结余资金,可优先考虑缴纳职工养老金和医疗保险。

2、缴纳标准

各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按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基数缴纳,未按最低基数缴纳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三、通讯费补助

经咨询审计部门: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主要负责人通讯补助不再报销列支。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所在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1、交通费,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按照乘坐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

市内交通补助: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补助标准为:临沂市以外其他省、市,每人每天80元;临沂市及市内县(区),每人每天50元;城区与乡镇间出差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各企业要结合补助标准实事求是的列支报销,城关、龙家圈、许家湖社在沂水县城区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补助。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2、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补助标准: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县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早餐10元,午餐25元,晚餐25元)。公务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报销标准:县内出差住宿费限额100元;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

4、差旅费报销: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逾期的不予报销。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赴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等产生的差旅费,报销时要提供相关通知文件。

五、公务接待费

各企业要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认真执行县社下发的《关于印发〈沂水县供销社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沂供字[2014]17号)文件,并于当月列支(报销)公务接待费,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报县社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时原则上附有:招待发票、接待公函、接待清单。严禁企业随意招待和年底一次性累计列支。

六、其他财务管理办法内容不变,本通知若与以前年度财务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以后根据相关政策和物价上涨水平适时调整有关标准。

七、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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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业务室

政策联系人王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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