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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tjj/2022-000007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字号: 沂统字〔2022〕9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统计局关于印发《沂水县统计局绩效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1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统字〔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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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统计局绩效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统字〔2022〕9号


县局、中心各科(股)室:

现将《沂水县统计局绩效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内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统计局
2022年6月10日



沂水县统计局绩效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单位内部管理,转变机关作风,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机制,激励干部职工履职尽责,以“积土为山,守正创新”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全面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执行力,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本着统筹把握、科学合理、易于操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奖罚分明的原则;日常考核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先进,改进不足,调动干部职工主动性和积极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个人考核与科室考核双联动、双促进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时限、构成

(一)考核对象:各科室,局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二)考核时限: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考核构成: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五个部分构成,机关建设考核40分、统计服务考核40分、民主评议20分、评价奖励10分(加分项)、一票否决。具体如下:

1.机关建设考核(40分)。包括:党的建设(10分)、环境秩序(10分)、工作纪律(10分)、履职尽责(10分)。

2.统计服务考核(40分)。包括:统计数据(10分)、统计信息、分析和调研报告(15分)、上级业务评价(15分)。

3.民主评议(20分)。

4.评价奖励(加分项10分)。

5.一票否决。

三、考核方式

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制定绩效管理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全面及时了解单位各项工作进度,并对考核情况予以记录汇总。采取月小结、季通报、年终奖惩的形式,建立考核档案。要加强过程考核监督,考核小组要每季度或半年对各科室、个人承担的重点工作,以提交述职报告或召开座谈会发言的形式,进行评价记录,作为平时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保证考核依据真实、充分,参与考核及被考核对象要提供原始资料,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准确。

个人考核以每项总分为得分上限,扣分的事项扣完为止,不倒扣分,个人考核每扣1分,所在科室相应扣0.5分。

科室考核以每项总分为得分上限,扣分的事项扣完为止,不倒扣分,科室考核每扣1分,所在科室每名成员相应扣0.5分。

考核设置达标线,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为达标,不达标的人员取消年度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四、负面清单

(一)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参考《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汇编》的有关规定确定等次。

(二)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确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

1.因个人原因,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2.被举报经核实属实的;

3.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等组织处理的;

5.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负面清单由局党组、办公室负责提供,经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予以执行。

五、结果反馈

年度考核结果反馈按分项成绩进行汇总排名,按照逐级反馈,分级实施的原则,运用会议、谈心谈话等方式,对排名靠前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排名靠后的同志明确帮包责任人,进行约谈。反馈中以沟通思想、了解困难、打通堵点为主,特别是引导落后同志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经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抽调在外工作人员,考核反馈由派驻或抽调部门进行。

六、结果运用

考核及年终评议结束后,根据考核成绩,提出考核结果初步建议,报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综合和单项奖励设置情况,进行表扬通报。

每年按照得分排名评出“优秀科室”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

每年按照得分排名评出考核“优秀个人”15名。考核结果与评先树优挂钩,在推荐上级表彰(表扬)时,根据工作职能与分工,优先从“优秀”中确定。考核结果与教育培训挂钩,优先推荐考核“优秀”的同志参加各类高层次培训学习。考核结果与职务职级晋升挂钩,在干部中层调整、公务员职级晋升、事业人员职称竞聘中,原则上优先使用近三年获得过“优秀”档次人员。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符合发放规定要求框架内,对承担重大任务、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倾斜。

根据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统计工作任务,设置部分单项奖,结合现阶段工作重点,暂设置优秀个人、优秀科室、统计分析标兵、统计信息标兵等单项奖。

对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人员,第一年给予谈话提醒,连续两年的予以岗位调整。对综合得分居末位的科室,由分管同志约谈科室负责人,连续两年居末位的,科室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经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抽调在外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享受同等待遇。

七、严肃纪律

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沂水县统计局绩效管理考核实施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严肃认真。各科室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提供各种原始材料。对各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八、其他

以上《方案》由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沂水县统计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附件2:沂水县统计局绩效管理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附件3:沂水县统计局工作制度汇编


附件1


沂水县统计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为提高全局工作质量和管理效能,激励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创先争优、担当作为,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全面提升统计工作水平,以高质量统计助推全县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局实际,决定成立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组长:江兆祥 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赵立兵 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袁维兴 县统计局二级主任科员

成员:刘明东 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张传奎 县统计局工业科科长

卢 峰 县统计局综合科科长

邹庆红 县统计局办公室副主任

桑韶华 县统计局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袁维兴同志兼任考核办主任,考核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附件2


沂水县统计局绩效管理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绩效管理考核质量,做到考核过程标准可量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机关建设考核(40分)

(一)党的建设(10分)

1.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开展党组织活动、疫情防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大扫除、行政事务等集体活动中,未请假或无故不参加的,每缺席一次扣0.5分。

2.认真开展学习强国平台学习、灯塔党建在线学习、履职考评填报。

(1)学习强国平台学习。在职机关干部必须全员每天坚持参与学习强国平台学习,每少参与一天,扣0.2分。

(2)灯塔党建在线学习。未完成年度学习任务的,扣5分。

(3)履职考评填报工作。每漏填一天工作日志扣0.2分,填报内容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或内容过于笼统、重复率高的,一次扣0.1分。

(二)环境秩序(10分)

1.工作环境脏、乱、差,检查排名每次最后一位的,该科室人员每人扣0.2分。

2.严格保障办公室安全。忘记锁门,发现一次扣最后一位离开办公室的人员1分;因忘记锁门导致失窃等治安问题,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年底不参加评先树优并做出书面检查。发生火灾,根据消防部门鉴定意见视情况予以处理。

3.办公室内电脑等电器,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源,每发现一次未关闭电源情况,相关责任人扣1分并通报批评。

4.破坏公共财物,除按市场价赔偿损失外,个人视情节扣1-10分并通报批评。

(三)工作纪律(10分)

1.与工作无关的脱岗、串岗一次扣1分,并批评教育。

2.上班、会议、学习等每迟到、早退一次各扣1分。学习、会议期间不遵守纪律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并通报。

3.不按要求书写心得、做笔记或不按要求提报单位安排的相关应提报的材料的每一次扣1分;不按照规定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每一次扣1分,并公开通报。

4.旷工半天(3.5小时)扣2分,依次累加。不按程序请假视为旷工,并做出书面检查。

5.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上网、炒股、做私活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并公开通报,一周内超过3次的,个人在全体职工大会检讨。

6.请假天数超过法定公休假的,每超过半天扣0.5分。

7.无故不参加单位召集的各种业务会议的每次扣1分。

8.办公室漏接电话,工作传达安排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责任人扣2分。

9.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娱乐消费的,或者擅自参加管理、服务对象邀请的各种庆典的,一经发现查实每一次各扣5分,并公开通报。

10.除以上各项考核项目外,同时严格执行《沂水县统计局工作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每违反一次,一项扣1分。

(四)履职尽责(10分)

1.因服务态度差被投诉查实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3分,并做出书面检查。

2.与服务对象吵闹的每一次扣3分,个人公开检讨;不服从领导或顶撞领导的每一次扣3分,并做出书面检查;同事之间吵嘴打架的,主要责任方扣2分,另一方扣1分,主要责任方个人公开检讨,另一方做出书面检查。

3.违反工作程序或有关规定,造成行政过错或出现问题的,每一次扣5分;违反禁酒规定的每次扣5分。

4.违反规定或因失职、渎职造成泄密、工作失误或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达1000元以上),一次一项扣5分,个人进行公开检讨。

5.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并追究相关责任,违反一次个人公开检讨,年内累计3次进行诫勉谈话。

6.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业务,未按要求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个人每次扣2分,科室扣1分。

7.省局、市局或县委县政府等上级安排部署的全体参与的阶段性或临时重大工作,如各类普查、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疫情防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取得较好成绩,经局党组研究,酌情对个人或科室进行加分。

二、统计服务考核(40分)

(一)统计数据(10分)

专业数据报送、日常工作出现差错造成影响,上级(市局、县两办等)安排的约稿或资料报送,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的,每次扣2分。特殊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推迟的不予扣分。

主要经济指标、市对县考核指标相关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经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相应加分。

(二)统计信息、分析和调研报告(15分)

每月信息2篇、每年分析或调研报告2篇及以上,未完成该项工作任务(注:分析或调研报告的标准为字数不低于1200字,并且要符合分析或调研报告的撰写要求),得基础分8分。未完成全年任务的,按照每少一篇分析或调研报告1分、信息0.25分从基础分值中扣除。所有稿件被县两办或市局内网采用视为有效。

在完成基本任务量的基础上,每多一篇信息,加0.25分,每多一篇分析或调研报告加1分。省局评选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加6、4、3、2分;市局评选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加4、3、2、1分。在国家局、省局(省队)网站上发表的每篇加4、2分(每篇不重复计分,加满15分为止)。

(三)上级业务评价(15分)

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得6分。

市局对我县各项工作评价,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区统计局业务工作评价情况为依据。第一名至第九名分别得9、8、7、6、5、4、3、2、1分,未获名次的计0分。一个科室考核多项业务的,按平均分计算;个人负责多个科室的,在平均分的基础上加2分;考核不涉及的科室,按所有考核业务的平均分计算。

市局考核,保持全市前3名的,分别加3、2、1分;新晋升至前3名的,分别加5、4、3分;在去年基础上,每提高一个名次加1分。以上加分取最高分数进行最终加分,不重复计分。

工作出现延误或失误,被市局反馈至县领导班子的,每有一次扣5分。

三、民主评议(20分)

民主评议每年举行一次。评议总分由班子成员、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职工三个层面之和组成,其中班子成员占评议总分数的30%、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占评议总分数的30%,职工占评议总分数的40%。民主评议投票分为四个层次,60以下为不合格,不得分;60-79分为一般,得10分;80-89分为良好,得15分;90-100分为优秀,得20分。

四、评价奖励(10分)

(一)获得局级奖励个人加0.5分,县级奖励个人加1分,市级奖励个人加2分,省级奖励个人加3分,国家级奖励个人加5分,若获得头等奖加分翻倍。

(二)圆满完成上级考核、抽查、评比等任务的,每次加0.5分。

(三)为提升单位形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进行奖励,经电视报纸等媒体正面报道、局级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得县级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表彰的每次加4分;获得省级表彰的每次加6分;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每次加10分。

以上表彰奖励中,县级指县委县政府,市级表彰指市委市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及中央部委,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

五、一票否决

(一)凡年度内出现违反综合治理、廉洁勤政等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查处的(以文件和书面材料为准),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年底不参加绩效考核奖励。

(二)因违法乱纪被上级通报或处理的,受到治安处罚、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损害单位形象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全年无奖励、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并停职检查、降免职或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核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的,酒驾被追责的,中午饮酒被查实的,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3


沂水县统计局工作制度汇编


(2022年6月修订)

目 录

一、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二、廉洁自律制度

三、首问负责制度

四、工作纪律及考勤制度

五、请销假管理制度

六、学习和培训管理办法

七、会议制度

八、公文管理制度

九、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十、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十二、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十四、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局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人员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参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准确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三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第四条 坚持不懈地搞好学习,形成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努力学习理论、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热爱统计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 加强团结,密切协作,做到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团结一致干事业。

第七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第八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

第九条 自觉遵守机关工作人员禁酒规定。

第十条 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串岗、离岗,不做观看影视剧、炒股、玩游戏、玩手机等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


廉洁自律制度


1、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执行中央、省、市、县委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

2、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项目审批、项目争取和资金拨付等,未经规定程序,不准随意办理相关手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和酬金等;不准接受基层、企业及其他单位和办事人员赠送的礼金、礼品、酒水特别是高档酒水、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高档酒水;更不准因未给好处而对办理单位和办事人进行刁难。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模范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升学、迁新居等机会向业务往来或下属单位发放请帖,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4、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组织原则调配、任用干部,不准拉帮结派、跑官要官、行贿受贿,不准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机关干部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个人必须服从组织。

5、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来人来客需接待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流程办理。

6、坚决禁止涉足色情场所和参与赌博活动,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首问负责制度


1、对前来我局办理业务的,被询问到的第一位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负责首问责任,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

2、首问人的责任

(1)办事人员到我局咨询办理有关事宜,首问人要主动热情解答办事人的咨询,属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应当立即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等。

(2)办事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人负主动联系和告知的责任;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要向对方说明情况,若对方有需要转告(转交)的,首问人应负责转告(转交)到位;如遇经办责任人出差或暂无责任人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给对方答复。

(3)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要主动告知对方所办事项的单位,必要时帮助对方联系相关单位或责任人。

(4)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得敷衍塞责,不得拖拉推诿。

3、全局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职业务,了解全局各科室的主要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事效率。

4、对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的同志,群众评价好的,单位应予以表扬鼓励。对违反该制度被投诉查有实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工作纪律及考勤制度


为加强单位效能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使单位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一律按县政府规定执行,实行上班时间统一用考勤机签到的办法,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签到者,考勤机自动记录迟到或旷工,月考勤以考勤记录为准。

迟到、早退十分钟以内,每次扣0.5分;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1分;一天累计超过60分钟的,扣1.5分;旷工一天扣2分。

第二条 全体人员在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处理工作事务,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尽职尽责,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睡觉、串岗、空岗,不得以任何理由干私活、办私事、外出逛街购物,不得玩游戏、看影视片、看小说、打扑克、下棋、做小手工、炒股、微信聊天、QQ聊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上级有关禁酒的规定,严禁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值班时间)、工作日午间以及公务接待、考察调研、会议培训、督导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包括私人自带酒水等问题。

凡上班时间有上述行为的,扣1分,并对其科室负责人扣0.5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和大会检讨等处分。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通报处理的,除按上级规定处理外,给予待岗1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三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按值班表安排按时到岗,并用考勤机进行考勤,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脱岗一次扣1分。值班人员必须在局办公室值班,不按规定执行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组成。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讲求实效,对当班时的一切工作事宜及时妥善处理,不得脱岗。特殊情况需要调班时,需经带班领导批准。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擅离岗位,延误时间或处置不当贻误工作的,追究相应责任。交班时,要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值班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问题。接班人员将需要办理的事项了解清楚后,及时处理。

第四条 加班事项处理。全局干部职工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一般不安排加班。凡属临时性的、常规外的、正常上班时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工作日晚上或法定休息日、节假日进行加班的,由科室提出,局里作出安排。

1、工作人员加班的,由科室提前提出申请(包括加班人员姓名、时间、内容等),经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填写加班审批单,并据此调休。

2、为完成紧急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加班的,可突破常规审批程序,但需在加班结束后次日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不予认可。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科室安排的加班情况报局办公室。加班情况每月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正常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请销假管理制度办理。

第六条 外出报备制度。外出报备原则上应提前1天,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备。外出期间保持联络畅通,若行程有变要及时书面或口头报告。

1、因公到县外出发1天以上者,必须填写出发单,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并将出发单交到办公室。否则,经查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2、县内因公外出的工作人员,须按程序填写出发单,注明出发事由、地点、外出时间,并向主要负责人请示;若主要领导人不在办公室,须向办公室报告,按程序派车。归来后在出发单上注明归来时间,否则,经查不在岗的,按早退处理。

3、各类临时抽调活动需参加会议等,须按程序汇报并填写出发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七条 工作责任追究

对各项工作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坚决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降职免职等方式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员工因违反各项管理制度而受到处罚的,对其科室负责人减半处罚;科室负责人因违反各项管理制度而受到处罚的,对其分管负责人减半处罚;班子成员因违反各项管理制度而受到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减半处罚。

第八条 回音壁

1、回音壁,顾名思义,就是安排的工作“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所有回音事项,能在会议上报告的应在会议上报告,不能在会议上报告的可根据相关事项要求向会议召集人(或分管负责人)、办理签批人报告。报告情况要实事求是,因故未完成的,原则上要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说明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工作措施、拟完成时限等。

2、回音内容。领导办公会、全体职工大会上安排的工作;重点专题会议上安排的工作;参加县委县政府等会议的主要议题;领导签批需要落实的工作;其他应急性的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成立考勤小组,分管同志任组长,办公室为成员,对各科室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违纪情况一律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日常抽查与考勤记录相结合,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公示1天,日常抽查当天公示。

第十一条 强化集体观念,全体干部职工都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如开会、学习、劳动等),对无故不参加或违反规定的一次扣1分。

第十二条 罚则: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2天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和考核优秀等次;全年旷工连续15天,累计超过30天者,作停职处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考勤制度的检查落实工作,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内部请销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职工请假需提前一天申请,填写请假条,按程序逐级批准,并将假条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下,托人或电话请假者,须告知科室以上负责人和办公室,并在事后一天内补填请假条。凡不按请假程序办理或不请假、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休假期满后,立即向办公室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二条 职工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科室副职请假半天内(含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半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及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必须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条 请(休)假期间(病假除外),因单位公事或急事需要回来的,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位。

第四条 干部职工因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申请事假。

请事假与法定带薪休假制度、值班天数相结合。职工每年请假天数不应超过法定带薪休假天数、值班天数,每超出1天,扣0.2分;双休日或节假日紧急任务加班,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两个月内适当进行调休,调休天数不计入请假天数,调休时间由个人写出申请,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安排。旷工一天,扣2分;无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20天的,工资照发;20天及以上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5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事假天数,不含休假冲抵数。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一年内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条 职工请病假必需持有沂水中心医院或沂水县人民医院、其他三级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历证明或病假条,并按程序上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病假考勤,并向办公室备案,否则不予生效。凡出具假证明者,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职工病假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病假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计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病假(工伤除外)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 职工休婚假、丧假、产假等,其假期天数和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婚假、丧假和产假,超出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对待。

婚假。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请婚假应提前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3天。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产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享受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护理假7天。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其他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七条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实行审批制度,原则上单位业务繁忙期不批准休假。休假期内需要值班的提前做好安排。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条 在单位工作的外省职工:(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1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7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1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15天。以上情况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可按公假处理,费用自理,以上时限包括往返时间。

第九条 职工如有特殊情况(如接送学生、赡养老人等),可请假半小时或一小时。请假时要按程序填写请假登记表,并注明离岗时间;处理完毕后在工作时间内的要写明返岗时间。职工要在月初书面写出申请,由办公室做好登记备案。

请假时间计入绩效考核。职工年请假时间每满7小时,按请假1天计算。请假累计时间超出法定带薪休假天数和值班、加班天数之和15天的,不参加年底评先树优且建议县绩效考核奖金降低1个档次。

原则上禁止上班前请假半个小时,确需请假的,返岗后写出情况说明报办公室。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学习和培训管理办法


为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自觉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干部职工参加的各类学历教育或职称晋升的辅导、学习、培训、考试等,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由办公室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条 干部职工参加学历、职称技术等级以及与单位业务无关的资格证书等形式各类学习、辅导、培训、考试等,要逐级办理请假手续,经办公室上报批准后方可外出,按事假处理,且一切费用自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凡干部职工取得的各类资格,属单位统一使用备案的,参加年度培训要逐级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按公假处理,费用按实报销;未使用的各类资格培训费用自理,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报名培训者,一切费用自理,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干部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需逐级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外出,按公假处理。单位统一使用备案的资格考试,在考试合格后,可按规定报销考试、培训等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报名培训或考试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经单位研究批准,参加与单位业务相关的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期间按出勤处理,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培训费、住宿费(按标准),其他费用一切自理。

第六条 派出参加学习或培训的干部职工,学习培训结束后,必须写出学习或培训报告,并按业务对口范围进行交流汇报。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 经单位批准的干部职工,参加与单位业务和本职工作有关的岗位证书培训或学习,每期必须达到学习目的后,方可报销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凡期内考试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证书者,该期学习或培训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单位使用的各类注册资格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职称证书,未经单位允许一律不得外借。已经借出的,由本人及时要回,否则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会议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

局党组会议制度是局党组履行职责,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可以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局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情况并请假,其分管方面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讨论。

(二)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和落实上级重要决定及领导的重要指示;

2.研究确定局领导工作分工;

3.研究决定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党建、综治、外出考察培训等重大问题;

4.审定以局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5.讨论决定局属单位的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局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员录(聘)用、任免、奖惩、调动和交流等事项。

7.其他需要局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局党组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党组成员会前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

(四)参加局党组会议人员应当严守保密纪律,涉密事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和会上讨论的内容不得外传。

(五)局党组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并印发相关科室执行。

(六)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将办理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组书记。

二、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是局长集体办公的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

(二)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传达中央和省、市、县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2.研究制订重大规范性管理文件,研究决定统计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局机关重要管理制度;

3.讨论修改上报县政府、市局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4.研究决定局机关各科室提交请示的重要事项;

5.研究财务管理、机关后勤管理、职工生活等问题;

6.其他需要提请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涉密事项、局长办公会议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和会上讨论的内容不得外传。

(五)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并印发执行。

(六)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相关科室落实,并将办理和落实情况报告会议召集人。

三、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是传达国家、省、市、县和局重要文件和精神,总结、部署全局工作,系统教育培训,对重大工作进行思想动员等需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大会。

(一)由局长主持召开,也可由局长委托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

(二)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总结全局年度工作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绩,部署安排全局工作;

2.传达国家、省、市、县和局重要文件和精神;

3.对重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或明确的事项进行思想动员。

4.全体干部职工教育培训;

5.及时通报局重大事项。

(四)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五)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不定期召开。

(六)与会人员按要求准时参会,集中精力开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公文管理制度


1、凡上级来文,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拆封登记,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主要领导阅示,再根据主要领导意见具体安排落实;协同办公系统来文要按照收文流程,及时呈阅主要负责人,并按照领导阅办意见流转至分管领导,再根据分管领导意见转至科室人员进行办理。协同办公网收发邮件一律使用科室帐号或个人帐号,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使用单位帐号。

2、机要文件应按照机密程度及传阅范围规定传阅,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收发、传递、保管、归档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3、各种发文须经分管领导会签,报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号方可下发。

4、拟订文件须符合规范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待修改后再具体呈办。

5、文件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的,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制度,并做好用印登记,使用人注明使用事由、用印时间等信息。

6、信息和调研报告在系统内发表的必须经分管负责人把关,需要向外投稿的还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意。如不按以上程序对外投稿,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视造成的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每出现一次,在绩效管理考核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分。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以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

3、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负责人从严掌握,不得用作他用。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应由分管领导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必须由公章保管人随同携带加盖。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严禁加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用印审批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使用公章,经办人都要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办人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公章一律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监管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公章,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员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在绩效管理考核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分。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完整保存和科学管理统计档案,促进统计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统计档案的作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分类及流程

1、文书档案。省(部)、县(市)、局(单位)三类文件的发文、收文、相关会议纪要等。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每年一次交档案室存档。

2、财务档案。由财务科负责整理,每年一次交档案室存档,档案厨钥匙可由财务科自行保管。

3、统计成果档案。由各科室、中心负责整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光盘及电子目录每年一次交档案室存档。

相关科室人员必须按相应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将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组卷、系统排列、编目装订,向档案室归档。

二、向档案室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档案资料应是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的原件。

3、各科室应做好档案初步立卷工作,确保每份档案卷内目录清楚、详细。

4、每份档案交接目录应由交接人签名且复印留存。

三、档案的保管

档案室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的指导,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档案室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相应的电子档案归整工作,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字迹不清或者变质等不易继续保存而又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及时进行裱糊和复制等相应的补救措施。

档案室及其他形成、保管统计档案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规划档案。

档案室应针对归档资料的性质选择最适宜的保管方式,切实提高档案利用率。

根据档案材料的性质用途和管理规定,档案存放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10年、30年)两类。

档案室对保管期限已满或需要调整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会同相关科室鉴定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销毁。销毁后,须在原目录上注销,并说明鉴定和销毁日期。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妥善保存。

四、档案文件、证件的查阅、借用

1、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查阅档案资料,需说明查阅范围、目的,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查阅。

2、外单位查阅资料,需持单位正式介绍信,要注明查阅目的、范围、使用目的,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3、查阅重要的秘密以上的档案,需经局长批准。查阅档案资料审批手续,只限一次有效。如再需查阅,应重新办理查阅手续。

4、要爱护档案资料,查阅材料时,不得污损、涂改、圈点、拆卷、抽页,不准摘抄或向外泄露查阅范围以外的内容。

5、要注意保密,查阅人员只限查阅批准内容,不得随意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经许可摘抄或复制的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公布、翻印、转借和扩大阅读面。摘抄的证据材料,需经档案人员审核,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6、档案、资料一般不借出档案室使用,特殊情况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需经局长批准,并在限期内归还,借阅期满尚未用完的,需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7、未经批准私自借用单位各种文件、资料、证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保管人负责,对保管不当而引起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8、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在绩效管理考核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分。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单位车辆按照统一派车、统一加油、统一维修、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严格实行派车单和维修单制度。

第二条 车辆实行统一调度,优先保证工作业务用车。领导日常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一般情况下,领导不应直接指挥司机出车。各科室确因工作业务用车的,应提前1天申请,说明出发事由、人数、地点及往返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先急后缓安排用车,车辆返回后,停放在办公区停车场内。

第三条 凡需用车的科室必须经办公室派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动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动用车辆。否则,一切责任及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正式驾驶证,出车前带齐相关证照。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因驾驶员个人违章行为被处罚的款项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五条 驾驶员要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性能,掌握在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排除常见故障,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六条 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员酒后驾车的,取消驾驶资格。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第七条 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每发现一次扣驾驶员考核分1分,连续发现两次的,取消驾驶资格。因擅自将车辆交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注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在报案的同时,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车辆应保持整洁卫生。对车容不整和停车后未关闭车门、车窗的,每发现一次,扣罚驾驶员和第一责任人各1分。

第十条 办公室按照法律规定,对车辆及时进行年审年检。

第十一条 严格车辆号牌和证件管理,严禁随意遮挡、挪用和外借牌证,严防号牌丢失。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统一加油,需要加油时,需提前到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人员陪同一并加油,记录加油钱数及车辆公里数,以备审查。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修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车辆保养维修实行审批制。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由办公室申请,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到定点修理厂保养维修。未经批准进行维修保养,或超出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在绩效管理考核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分。


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办公用品为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而配备,必须严格管理爱护使用。局办公室、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单位办公设备登记建档,保管责任人在登记建档本上签字,每年由办公室会同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全面清点核对。为确保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的范围

1、本制度所指办公用品是指文具、纸张等低值易耗文案用品,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视机、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2、文案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科室领用两种。个人领用系应由个人使用保管的用品,科室领用系本科室共同使用的用品。

二、办公用品的申购及发放

1、各科室向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征得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和发放。

2、购入的办公用品须按类别、品种清点,验收,统一入库管理。

3、办公常备用品的发放实行随用随领制,领用时由领用人签字,说明时间、物品名称、数量等,以控制文具消耗。

4、大宗物品、桌椅等由办公室根据需要按计划发放。

三、办公用品的管理

1、各科室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用品。

2、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存放办公用品的房间,不得挪用办公用品及其他物资。

3、电脑、多媒体、照相机、打印机等设备均由专人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由管理人或科室全权负责。

4、办公设备管理人具有不可推卸的保管与维护责任,管理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

5、办公设备要注意维护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当设备出现损坏时,须报领导决定后方可修理。

6、加强消防和管理工作,防止失盗、失火。

7、办公室经检查确认破损办公器具、设备已没有修理必要时,向领导请示,予以报废处理。

8、严禁把办公用品带离单位私用。

9、凡纯属人为原因致使办公器具、设备损坏或有意破坏者要追究其责任。

四、固定资产管理

1、列入固定资产的各类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管,各科室、中心分管。

2、固定资产实行定位管理,责任到人,做到谁用、谁管、谁维护。

3、无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和损坏者,由分管科室及当事人进行赔偿,并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4、爱护公物,对固定资产管理好的科室或个人给予表扬。

五、因管理不当而丢失和人为造成损坏的,由保管使用人按原价或维修费用价格的双倍赔偿。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在绩效管理考核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分。


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执行。

1、严格执行机关财务审批制度规定支出经费。经费支出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开支。重大事项经费开支需要召开班子成员会议,邀请县纪委派驻组成员参加,研究确定后方可支付。

2、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凭证,严格财务手续,执行财务制度。发票须有三人签字,经办人写明事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支付。手续不健全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3、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做到帐款相符,帐目清楚,票据完整,手续完备,帐本记录准确,凭证装订完好,并按规定存档存放。

4、财务人员必须按月进行财务核算,编制好会计报表,日清月结,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5、出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支出,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并留好小票,便于还款。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抓好《沂水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量化接待标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有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范围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对口承办、定点接待、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外出是指离开本县域的外出公务活动。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实行公务外出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1、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报告,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公务外出活动,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办公室做好登记备案。

3、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等,严禁外出开展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等。

第五条 邀请县领导参加公务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严禁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参加活动的请示件、请柬,有关公务活动由领导所在单位办公室统筹协调、对口负责。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来访单位因时间紧急、未及时发公函的,可先行接待,但须在2个工作日内由来访单位补发公函。

第七条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应当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公务接待食宿,原则上安排在符合住宿限额标准的宾馆或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城区范围内(包括沂城街道、龙家圈街道、许家湖镇、经济开发区)公务活动不安排食宿。

第九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接待工作餐一次(即一个公函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 超过3人;超过l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含工作人员)。公务接待伙食费标准不得超过县直机关二类会议伙食费标准(110元/人天)。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工作人员用餐一律安排份饭,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在接待清单、消费明细体现出来,不能出现会议室租赁费用)。公务接待时,一律不用酒,不得提供香烟。应当供应家常菜,体现沂水特色,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和消费明细(要菜单明细)等,报销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报销。公务接待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经费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公务接待。每年向社会公开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决算。在本单位预决算批复后,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时间,统一在本单位网站、主管单位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接待活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也不得在其他费用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将大额消费拆分开具发票,不得将超出的招待费在会议费、差旅费和其他公务消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年报制度,每年末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县委办、县府办、纪委、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积极配合县委办、县府办对国内公务接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专项检查活动。

十七条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九条 按照县委办、县府办等部门制定的招商引资接待管理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格审批,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并视情节轻重,在绩效管理考核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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