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规范差旅费管理、公务用车管理以及津贴补贴发放等自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沂供字〔2016〕27号
县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沂财办〔2016〕13号文件有关要求,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人员组成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差旅费管理。几年以来,机关认真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严格公务出差和因公出国活动的审批,按要求、按程序、按规定报销出差费用,不存在使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或出国旅游的问题,不存在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使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或度假活动的问题,未组织无实质公务活动的外出考察、出国学习等巧立名目的变相旅游,不存在到中央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区召开会议等方面的问题。
(二)公务用车管理。我单位公务用车编制两辆,实有两辆,车辆标准符合规定,不存在未经审批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不存在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占用、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没有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没有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没有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另外,我单位尚有业务用车一辆,是市供销社统一在全市各县区配备的,专项用于省、市供销社开展的安全统筹统保业务,主要用于事故现场勘察、理赔及业务发展等。该车于2013年10月份购置,车型为大众捷达,车号鲁QYS652,落户沂水县兴龙花生专业合作社,价格8.1万元,资金为市供销社补助2.6万元,其余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列支。该车辆情况已经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督查组、县纪委进行了汇报。(详细情况见附件说明)
(三)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经认真自查,几年来,我单位无违规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自行提高原有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奖金和福利等问题,无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等情况,不存在单位违规使用公款支付或垫付个人应缴纳物业费等情况。
特此汇报。
附件:1.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专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专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桂林
副组长:王培军 程培国 段可友
成 员:李洪新 石乐海 贺作京 赵立磊 赵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