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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2-00004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17-11-08
发文字号: 沂执发〔2017〕19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7-11-09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执发〔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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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沂执发〔2017〕1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机关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职权主动将行政执法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除按本细则仅向行政相对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其他向社会公开的所有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以外,本机关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互联网、微信、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本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不得公开。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负责各自工作的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服务信息;

(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条 本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权力信息,统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同时在机关和下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公告栏、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本机关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各类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本机关根据高效、便民原则,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

第十三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后,在县政府同意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上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布前应当征求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对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执法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送达相关文书。

对行政相对人予以告知的权利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权申请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回避;

(二)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执法活动有权拒绝;

(三)对与案情无关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四)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对拟给予较重处罚的还享有申请听证权,并且不因陈述、申辩和听证加重处罚;

(五)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行政相对人予以告知的义务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如实回答依法进行的有关询问并提供证据;

(二)不得作虚假陈述;

(三)其他依法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 在便民服务大厅等办公场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

(四)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六)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本机关主动在县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上公布行政执法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执行信息。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七)与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联合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但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该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含有本细则第十八条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公开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依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实施本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公示中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听取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实施本细则的情况报告;

(二)开展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检查;

(三)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法治考核;

(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本机关应 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不按本细则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由本机关督查科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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