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沂环发〔2016〕36号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沂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办、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环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省环保厅《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54号)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环发〔2016〕17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沂水县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应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7日
沂水县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应急工作方案
一、职责分工
1、排污企业:排污企业是污染物产生排放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自动监测出现超标,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县环保局:成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应急领导小组,发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及时向排污企业发布超标预警;对废气连续3小时、废水连续2次超标的,启动应急调查、现场监测;对日均值超标的,应及时对超标企业进行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处理。
二、超标预警
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自动监控管理机构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责成其对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排污企业将检查整改情况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如实上报。
三、应急调查处理
废气自动监测数据3小时、废水自动监测数据2次以上连续超标及小时严重超标或出现规律性小时超标,立即启动应急查处,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取证:
1、自动监测管理机构及时收集、汇总自动监控有关情况,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确认,上报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立由监控、监测、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小组,第一时间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2、人工监测结果超标,调查发现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监察部门依照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3、人工监测数据达标,企业生产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的,
自动监测管理机构核实、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发现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存在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查处
监控中心在确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的情况下,及时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快报,监察部门及时对超标企业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与自动监测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主要包括:
1、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告;
2、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证;
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校准校验记录;
4、关于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告数据的认定意见;
5、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
6、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有效期内的比对报告、现场检查合格记录表;
7、其他证据、材料。
调查终结后,对调查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适用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日常考核管理
1、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超标应急工作的管理和检查,排污企业必须建立超标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对运营公司运营管理服务不到位,不能及时上报超标处理信息和故障处理信息的,按照临沂市《关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营公司进行管理考核的通知》(临环发 〔2016〕9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运营公司实施约谈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解除运营合同。
3、县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管理与使用。将废气污染源连续3小时(废水连续2次)以上超标和日均值超标企业名单及调查处理情况,以表格形式,每周进行统计,通过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上报市局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监测站)。
4、县环保局每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并进行现场督查,对存在超标应急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全县通报。
5、本方案适用于一般性污染源废水COD、氨氮和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对采用湿法脱硫除尘的颗粒物日均值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启动应急监测调查。对重金属等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环境风险类企业问题,接照专项应急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6、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沂水县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虢新利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副组长:丁兆成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站长
刘克涛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牛司海 监控中心主任
陈风雷 法宣科科长
高瑞庆 环境监察大队城南中队中队长
葛长波 环境监察大队城北中队中队长
王 涛 环境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
孙 伟 环境监察大队许家湖中队副中队长(主持工作)
赵振华 环境监察大队龙家圈中队中队长
许 霞 环境监察大队稽查中队中队长
王 瑜 环境监测站大气噪声监测科副科长
陈秀增 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控中心,牛司海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