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网格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沂环发〔2016〕30号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沂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办,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环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网格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5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持续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拟对我县所有工业企业排污状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本次污染源清单主要涵盖全县各固定工业生活污染源,污染物统计范围包括COD、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等。调查结果作为“十三五”期间企业总量指标基数。
二、任务分工
乡镇(街道)环保办负责辖区企业及招商企业的各类污染源排放清单的统计工作。
总量科负责牵头协调清单编制工作同时负责水污染物排放清单的审核,组织相关科室对清单和调查表进行审核汇总。
大气科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审核,并结合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2016-2017年)行动计划,对清单中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进行补充完善。
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科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清单的审核,并结合全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调查,对清单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进行补充完善。
应急办负责重金属排放清单的审核,并结合重金属排放情况调查,对清单中重金属治理项目进行补充完善。
监察大队负责提供有关污染源日常监管编码清单等企业有关基本信息,协助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排污单位编码、所在网格编码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监测站负责配合相关业务科室提供各类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各项监测数据。
三、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16日)
收集汇总资料。各乡镇(街道)环保办通过组织企业主动上报,对辖区内及招商企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全面、彻底自查。自查结束后,将调查表报包扶科室审核。
(二)第二阶段(2016年9月17日-2016年9月18日)
包扶科室对各自包扶乡镇企业调查表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表格的完成性合理性。审核完成后按照大气、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等进行分类整理,发各有关科室复审进行完善,形成初步污染源清单报总量科。
(三)第三阶段(2016年9月19日-2016年9月20日)
总量科根据初步形成的污染源清单进行进一步完善修改,并最终形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终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污染物排放清单是确定污染物排放基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对推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保工作和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起到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各乡镇(街道)环保办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确保清单编得全、编得实,相关工作开展顺利。
(二)分工负责。本次清单编制工作是一项调查范围广,时间要求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科室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明确责任,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三)保证质量。各科室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获取的各类数据和资料要逐一核实,表格的填报要清晰规范,确保实地调查的全面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附件:排污单位污染源清单编制调查表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