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第二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环发〔2016〕29号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沂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办,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环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沂水县第二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1日
沂水县第二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环境污染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沂市第二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环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沂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完善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全面提高我县环境安全保障能力。
二、试点时间、范围及承保单位
本次试点工作期限自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
依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以下试点范围:
(一)下述行业及产生、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请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质加工等。
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3、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4、近3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
(二)鼓励下列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企业。
4、产生、排放二恶英污染物的企业。
试点期间,承保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9月-2016年12月):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在全县开展第二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由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沂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办、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环保办(以下简称各乡镇环保办),分别提报试点候选企业,确定为全县第二批试点企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月-2018年3月):各乡镇环保办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组织协调,试点企业和承保公司主动衔接、配合,积极做好保险责任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4月):各乡镇环保办和承保公司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并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送县环保局法宣科。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一些高环境风险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特别是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发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减轻企业赔付压力,及时赔付,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各乡镇环保办要不等不靠,抓好宣传发动,积极开展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同时,将试点范围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作为办理相关手续、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行业准入审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及时在政务信息平台上公布,供金融、外贸等各类授信机构信息共享、信息联评。
(二)要改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各有关承保公司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保险政策研究,采取“一厂一策”的形式,恰当运用费率浮动机制,为试点企业提供物美、价廉、质优的保险产品。同时,要延伸保险服务工作,确保在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各有关承保公司能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好事故勘察、定损和责任认定,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将企业的环境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三)要履行环保职责,提高抗风险能力。各试点企业要认
真履行“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现商业责任保险与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确保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时,能够转嫁环境风险,补偿事故损失,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