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沂环发〔2016〕27号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沂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办,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环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汛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临环发〔2016〕118号),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所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制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及上游沿线地区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污水排放达标,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物资齐备,规范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存放处置场所、堆积物等。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风险,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饮用水污染事故,确保汛期内饮用水水质达标。
二、检查内容
(一)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是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管理情况,是否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批准文件,是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等;
(三)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应急物资是否齐备;
(四)调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1、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排污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应急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4、是否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
5、是否存在破坏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生态环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是否采取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管、整治及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一)严格时间要求。各乡镇(街道)环保办,环保局各科室、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节点计划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1、自查阶段(7月28日-8月10日)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根据检查内容,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报县环保局总量科。环保局各科室、各单位根据所司职责和包扶片区开展检查。
2、汇总阶段(8月11日-8月20日)
各单位将检查情况报环保局总量科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3、整改阶段(8月17日-9月30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改。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环保办,环保局各科室、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乡镇(街道)环保办:就是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有饮用水源保护区批准文件以及管理办法,是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进行自查。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企业及设施,对尚未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向县政府提出划分申请意见,制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备案,对应急物资储备进行自查。
总量科: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政策和措施,牵头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环境监测站: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根据年度监测计划,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汇总形成监测报告。
管理科:严格把关建设项目准入制度,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汇水区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环境监察大队: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汇水区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配合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科对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存放处置场所、堆积物进行规范性检查。
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科:负责对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存放处置场所、堆积物进行规范性检查。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完善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对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核,并对乡镇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进行核查。
(三)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检查整改结果将纳入年度环保工作考核目标。对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乡镇,实施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并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