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27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6-07-01 |
发文字号: | 沂环发〔2016〕25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6-07-0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沂环发〔2016〕25号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沂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办,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环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16〕82号)要求,对照市环保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临环发〔2016〕105号)检查部署安排和环保部门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6年7月至8月。
二、检査方式
县环保局共分5个检查组,由县环保局包乡镇分管领导分组带队到乡镇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检查频次和日期由各组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重点内容:1、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情况;2、10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3、G20峰会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4、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等。
基本要求:1、对重点污染大气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项目(一期行动计划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情况可参阅附件1);2、对已上报淘汰的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各组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家);3、对G20峰会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制定情况进行查阅,并对工作方案涉及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复核;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定情况进行查阅,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重点内容:1、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2、一般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情况;3、涉重金属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情况。
基本要求: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查;2、对河流断面流域重点涉水工业企业和涉重金属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3,对问题企业,根据情况由各组或乡镇环保办依法办理。
(三)工业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重点内容:1、固体(危险)废物重点工业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经营处置情况;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经营处置情况。
基本要求: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建有贮存场所,贮存场所是否符合“防雨、防渗、防扬散”要求;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及包装物);3、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是否有漏项;4、在收集、贮存场所,危险废物是否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同废物间是否有明显间隔(如过道等),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5、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无移出地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或征求意见的函、无接收地环保部门同意转移的复函),擅自转移危险废物;6、转移联单填写是否规范(产生企业、运输企业、接收企业栏均填写完整且有盖章,重量以吨计),是否执行一车一联单(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分别填写转移联单);7、是否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否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是否符合:(1)贮存场所地面硬化及防渗处理;(2)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3)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4)将冲洗废水纳入危险废物管理;(5)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6)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无破损;9、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原项目环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或开展环评变更:(1)主要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多于项目环评分析种类的;(2)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超过项目环评预计的20%或少于50%的;(3)涉危险废物企业自行利用、处置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的;(4)环评批复要求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5)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发现上述情形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现状评估;10、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还需重点核查:(1)废矿物油收集经营单位是否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2)经营方式、范围、数量是否与经营许可证一致;(3)近一年内是否按照要求对利用处置设施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每年至少监测一次);(4)是否建立如实反映经营情况的记录簿,是否每年2月1日前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四)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整改情况
重点内容:1、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一企一档”建档情况;2、违规建设项目分类施治情况;3、“两个一律”落实情况等。
基本要求:1、查阅档案,查验是否按照要求对违规建设项目实行“一企一档”;2、依法淘汰类,现场查看是否已落实淘汰要求;3、限产整改类,6月30日后,现场查看逾期未完成治理或未完成手续办理项目是否落实停产整治要求(县区环保部门已出具同意恢复生产意见的除外);4、完善手续类和停产整治类,查看其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及运行情况。其中,完善手续类中未完成在线监测设施联网的项目,检查其是否已落实停产整治要求;5、停止建设类,现场检查其是否已经停止建设。
(五)网格化监督管理的落实情况
重点内容:1、网格化监督管理文件制定情况;2、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情况;3、网格化运行情况;4、网格化文件向上级政府报备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基本要求:1、查阅网格化监督管理文件,是否以乡镇政府名义印发,是否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网格化边界及各级网格责任是否明确等;2、是否建立企业网格化监管模式,网格化边界及各级网格责任人员是否明确等;3、网格化文件是否按照要求向县环保局报备并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开等。
(六)重点信访案件查处情况
重点内容:1、案件处理是否到位,违法行为查处是否到位,群众诉求是否得到解决;2、土小企业是否清理取缔彻底,是否死灰复燃等。
基本要求:1、对非土小信访案件查处报告进行查阅,查阅反映的问题是否逐项落实,信访查处过程中是否对手续办理、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全部处理处罚;2、土小企业是否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标准依法彻底取缔,是否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环境刑事案件进行移交移送;3、对信访案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高标准、严要求整治。
四、有关事项
1、严格落实责任制,各检查组同乡镇“同岗同责”。
2、各检查组检查期间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问题,可根据情况依法查处,并跟踪调度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后督查,做到问题随查随改。要严格落实法定查处要求,符合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交移送等情形的,必须处理到位。乡镇处理不到位的,一律由县局立案处罚,并按照“双罚”和“三个一律”规定严肃处理。
3、对每周检查及处理情况,需要汇报的,由检查组组长在局例会上进行汇报。
4、各检查组于8月10日前,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和落实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件)交环境监察大队汇总,名单外的检查内容采用文木形式。一期行动计划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只提报未完成企业名单即可。
5、专项行动结束后,检查情况进行全县通报,对问题查处、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各乡镇要按照市、县要求,同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近几年来的污染防治、案件查处、重点企业监管信访处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建档立册,做好迎接上级巡视督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1.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名单(2014-2015年度)等8个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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