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27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6-07-01 |
发文字号: | 沂环发〔2016〕24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庐山项目区企业清水排放口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6-07-0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庐山项目区企业清水排放口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庐山项目区企业清水排放口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沂环发〔2016〕24号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沂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办,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环保办,各有关企业:
为保障庐山化工项目集中区环境安全,规范园区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并结合沂水县庐山化工集中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实际情况,园区内企业全部进行清水排放口标准化建设,现将清水排放口标准化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部署,确保辖区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求企业完全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清水排放口进行标准化建设。
二、工作任务
庐山项目区内所有企业,严格按照清水排放口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厂外清水排放口建设。完成时限:2016年7月30日前。
三、建设标准
(一)厂内“清污分流”管道改造。厂区内清污管道实现彻底分流,确保所有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清水管道不得接纳任何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尽量采用明管明沟,在清水管道末端设置截止阀,确保降雨时前15分钟雨水进入污水管网。
(二)厂外清水排放口建设。根据《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37/T 2643-2014)要求,完成清水口和采样点、清水口指示牌设置规范化改造。每家企业只能留有一个清水排放口,一个污水排放口。清水排放口建设标准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本着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要求园区内每家企业建设标准化的清水排放口,清水管道及排放口作为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环保部门将该项内容纳入企业落实三同时监督管理,列为建设项目环境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必备条件。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靠上,部署研究工作,保障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要做好督促落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严格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按时完成建设。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任务时限及建设标准,制定节点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对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环保部门将一律不予环保竣工验收,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已通过验收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将一律按未落实“三同时”依法处理。同时将该建设内容,作为乡镇环保考核的一部分,未按要求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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