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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26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16-03-24
发文字号: 沂环发〔2016〕9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沂水县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4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沂环发〔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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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等6部门

关于做好2016年沂水县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

沂环发〔2016〕9号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为巩固提升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成果,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6〕15号)及《关于做好2016年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临环发〔2016〕31号),现就做好全县2016年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有序、联合、安全”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县城区加油站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通过验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及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检测。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成区新建、改造或其他加油站要同步实施三次油气回收治理。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工作方案

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不影响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系统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逐一落实责任人员,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县大气办备案。

(二)按时完成任务

严格按照方案进度安排,对加油站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通知书,并指导、督导各加油站制定治理改造计划,8月31日前全部完成治理任务。

(三)组织工程验收

按照《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临环发〔2014〕105号)要求,组织开展工程验收。环保、经信、安监、消防、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三次油气回收系统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环保、安监、计量、消防等方面治理达标情况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和核实,出具验收结论。9月30日前全部完成验收工作。

(四)整理工作档案

治理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要按照“一站一案 ”的原则,建立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系统档案,包括限期治理通知、治理工作计划、设计施工资料、检测资料、验收等有关资料。10月31日前工作总结和“一站一案 ”档案报县大气办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大气办负责全县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景旅游景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县环保、经信、安监、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既要各负其责,又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安全管理

各加油站所有权者要委托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油气回收治理,负责查验作业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资质和资格。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不得发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施工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巡视,检查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县经信、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各加油站治理期间的经营、安全、消防、环保等日常监管。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景旅游景区,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开展辖区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对三次油气回收不按时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加油站,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停业治理。由县环保、经信、安监、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各辖区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对于未按照要求完成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督办、约谈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已完成油气污染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加油站要加强自身管理,确保治理设施运转正常;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沂水县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2016年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项目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沂水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沂水县公安消防大队

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沂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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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大气环境科

政策联系人孙树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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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9225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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