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成立环保资金绩效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
沂环发〔2016〕5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市环保局的统一部署,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县环保局环保资金绩效监管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公布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曹宝军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培云 副局长
成 员:丁兆成 环境监测站站长.
李文献 生态科科长
孙海慧 污控科科长
朱术军 大气科科长
江朝红 财务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科,由江朝红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我县获得中央、省、市和县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管,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工作要求向市环保局、财政局报送各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二)负责根据需要委托绩效评价专家和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并负责对资金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
(三)具体工作及分工
1、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技术指导)。
联系人:江朝红 联系方式0539-7125012
2、生态科负责组织行业扶贫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和自然保护区资金绩效自评估。
联系人:李文献 联系方式0539-7125026
3、污控科负责组织大气污染防治及空气生态补偿资金、负责组织淮河半岛流域治理,南四湖生态保护资金及水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自评估。
联系人:孙海慧 联系方式0539-7125030
4、大气科负责黄标车淘汰奖补资金的自评估。
联系人:朱术军 联系方式0539-2256719
(四)局有关科室按照分工开展资金自评估,编写《全县XX资金绩效评估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财务科。在此基础上,财务科提出全县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报告,同各项资金评估报告一起报市局绩效领导小组审定。
三、有关要求
绩效评估结果是各项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职责分工各科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绩效自评估工作,并确保自评估相关材料真实可靠,数据翔实准确。同时,要积极配合省厅、市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及时提交核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协调相关企业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