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沂水县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7年省定贫困村水源地保护项目验收的通知
沂环发〔2017〕45号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饮用水源保护深入推进环保行业扶贫工作的意见》(鲁环函〔2016〕652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和验收有关规范的通知》(鲁环函〔2017〕2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县环保局、财政局成立联合验收组,拟于近期组织对高庄镇、夏蔚镇、诸葛镇、富官庄镇4个乡镇的贫困村水源地保护项目进行验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式
本次验收采取乡镇自验,县级复核的方式。请各相关乡镇抓紧组织自验,并完善工程相关档案资料。
二、验收内容
(一)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情况,财政报账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
(三)现场运行管理。包括水源地周边清理整顿情况、防护设施建设情况、标志牌设置情况、运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验收步骤
(一)听取汇报。主要听取项目所在乡镇2017年贫困村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二)审查资料。
1、乡镇申请县级验收报告(以正式文件)。
2、项目自验表格。(2017年度沂水县省定贫困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乡镇自验情况表)
3、项目建设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方案、项目采购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询价采购报价表、工程合同等。
4、资金往来证明材料。包括记账凭证、拨付凭证、项目发票等;
5、信息公开材料。包括乡镇政务公开、项目所在地村务公开和项目现场照片等;
(三)现场检查。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由验收组填写《2017年度沂水县省定贫困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县级验收情况表》。
(四)意见反馈及落实整改。验收组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金投入、财务管理及整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验收意见,并向乡镇进行反馈。项目所在乡镇在考核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存在的问题书面上报整改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列出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节点。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将择机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四、验收工作安排
验收时间从12月11日至12日,各乡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验收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政华 孟祥升 李培云
成员:孔祥雨 李文献 江朝红 王玉升 吴鸿飞
附件:1.2017年度沂水县省定贫困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乡镇自验情况表
2.2017年度沂水县省定贫困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县级验收情况表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