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25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9-01 |
发文字号: | 沂环发〔2017〕41号 | 公文类型: | 办法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7-09-0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环发〔2017〕41号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沂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办,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环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日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贫困村饮用水源地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是下达的专项用于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补助资金。
第三条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省级重点贫困村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以及解决贫困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
第四条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开公正”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社会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环保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保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的贫困村水源地保护建设项目和其他水源地保护项目等。
第六条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七条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励机制,对专项资金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相关科室、部门在财政资金下达后,根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各乡镇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环保局将会同财政局或委托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村镇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受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贫困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杨明升
副组长:何法松 虢新利 程明锋 徐养斌 李培云 孟祥升
成 员:司忠占 牛继宗 丁兆成 李立伟 刘克涛 王维存 李文献 江朝红 孔凡圣 朱术军 张京伟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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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水环境管理科
政策联系人朱术军
现场解答地址东一环路18号
联系电话0539225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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