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关于印发实施《沂水县旅游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文旅促发〔2022〕6号
各科室,各旅游企业:
鉴于当前省内青岛、淄博、威海、德州等地疫情多点散发,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根据全国、省、市、县各级工作会议精神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提高旅游行业防控工作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保障游客及旅游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沂水县旅游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2022年3月12日
沂水县旅游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立足“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策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急处理和管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规范做好疫情报告、控制、救治等工作,保障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县旅游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各科室、旅游企业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快速反应,积极应对。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全县旅游行业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装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加强配合、联防联控。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工作的各科室、旅游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联防联控,协同应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内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
组 长:高仲平 主任
副组长:宋贵宝 副主任
李 强 三级主任科员
成 员:张 勇 综合业务室负责人
杨 磊 产业发展室负责人
王存东 资源开发室负责人
周彦君 市场开发室负责人
张 波 市场管理室负责人
张景森 商品开发室负责人
尹续庆 专职党务工作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日常综合协调工作由市场管理室负责,相关科室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疫情防控指导协调工作,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设三个工作机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张勇、张景森负责),宣传组(周彦君、尹续庆负责),防控指导组(王存东、张波、杨磊负责)。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的疫情防控指导协调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事件上报工作,对接联系县疫情指挥部,安排布置应对处置工作,督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履行好工作职责。
办公室成员承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参与旅游行业领域疫情防控指导协调工作。
各科室要加强值班值守,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服从中心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要求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三)综合协调组职责
负责中心机关日常疫情防控管理服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涉疫情防控的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应急、值班、综合性文字起草等工作;做好中心在职人员健康状况核查;开展好办公区域环境卫生消毒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经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宣传组职责
负责旅游行业组织开展的市场营销、节庆、会展等活动的疫情防控指导协调工作;指导旅游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氛围营造;做好旅游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限流、闭园等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及时转发、推送、上报相关信息;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防控指导组职责
负责A级景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景区落实最大承载量公示制度(具体由资源开发室落实);负责星级饭店、旅行社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织或督促旅游企业开展疫情防控会议、培训、演练等活动(具体由市场管理室落实);负责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业态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具体由产业发展室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六条应对工作阶段划分及响应措施
(一)准备阶段。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报,国内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
1、强化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工作机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技术和相关物资准备,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2、做好与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接。加强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对接联系,确保救治的及时性。
3、储备工作。做好各类防护物资与消毒物资储备,指导旅游企业健全应急队伍。
(二)预警阶段。省内及周边地区出现新冠肺炎疫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我县尚未出现相关病例。
在准备阶段采取的防控措施基础上,领导小组各工作机构加强对旅游企业的预警发布、快速管控。
(三)应急阶段。我县出现新冠肺炎疫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
在预警阶段采取的防控措施基础上,旅游企业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者,即时控制到隔离室,并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与疫情防控指挥部、卫健部门、定点医院对接,协助相关部门对游客进行隔离。协助做好疫情的报告以及病学调查和消毒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及时关闭经营场所。
(四)结束阶段。我县新冠肺炎疫情流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应对相关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协助卫健、防疫部门做好评估、善后处理等工作。对参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感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应对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出现散发病例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旅游企业发现可疑病例时,应立即引导其到临时隔离室,联系所在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并报告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县文旅中心。县文旅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报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二)县文旅中心指导旅游企业配合卫健、疾控机构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接触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进行调查。所有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等。
(三)旅游企业在卫健、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国家疫情防控指南,做好病例所在房间、参与游玩项目、乘坐旅游包车、公共场所、电梯(扶梯)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加强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每日对场所内住宿、餐饮、办公室、会议室、公共卫生间、游乐设施等公共场所及垃圾桶、旅游车辆进行消毒;各场所出入口要配备含酒精成分的手消毒液,公共卫生间配备洗手液,指导和督促员工和游客加强手部消毒,注意手卫生。
(四)按照卫健、疾控机构的建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启动封闭式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
(五)做好后勤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需要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做好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巡查管控,及时停止群体性聚集活动,及时处置安全突发事件。
(六)配合卫健、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卫健、疾控机构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保持与卫健、疾控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七)做好宣传和员工心理疏导工作。疫情期间要做好舆情监测、心理健康引导和健康教育等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新冠防控知识。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员工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八)经评估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卫健、疾控机构评估同意,可终止应急响应。
第八条出现聚集性病例的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企业出现聚集性病例应立即报告卫健、疾控机构,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区域实施硬隔离。及时按照县疫情指挥部要求做好停止营业工作。旅游企业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县文旅中心。
第九条旅行社组团行程中出现可疑病例的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团行程中出现发热人员时,全团暂停行程,就地观察,向当地卫健、疾控机构报告情况,配合卫健、疾控机构对发热病人进行调查和隔离观察,并按照卫健、疾控机构意见,确定其他人员是否继续行程。所属旅行社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文旅中心。县文旅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报送县疫情指挥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应急预案由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应急预案于2022年3月12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