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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25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17-09-26
发文字号: 沂环发〔2017〕40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等6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全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环发〔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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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等6部门

关于联合开展全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

沂环发〔2017〕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监管合力,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并印发了《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240号);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厅、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鲁环函〔2017〕554号)及市环保局、发改委、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临环发〔2017〕157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环保局、发改局、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沂水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 县节能办 县公安局 县商务局 县市场监管局

2017年9月26日


沂水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240号);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厅、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鲁环函〔2017〕554号)及市环保局、发改委、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临环发〔2017〕157号)要求,制定我县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执法力度,按照“依法取缔一批、重点整治一批、规范引导一批”的原则,集中力量解决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突出环境问题,为建设生态沂水、美丽沂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依法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引导再生利用行业健康绿色发展。

三、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再生利用行业健康绿色发展,重点完成以下三个方面任务。

(一)依法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对下列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关停或转产:

1、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无证无照小作坊;

2、无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5、加工利用“洋垃圾”的企业(洋垃圾是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废旧衣服、生活垃圾、废轮胎等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走私进口的固体废物);

6、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废物、废塑料(如沾染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废塑料包装物,以及输液器、针头、血袋等一次性废弃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企业。

(二)重点整治加工利用集散地。本次清理整顿集散地是指:在一个工业园区或行政村内聚集5家(含)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街道)内聚集10家(含)以上的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再生利用作坊和企业。重点检查集散地规划环评的审批和落实情况、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行政村内或城乡结合部与居民区混杂的集散地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集散地,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集散地内的非法加工利用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集散地综合整治、产业转型发展、人员就业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引导集散地绿色发展。

(三)规范引导一批再生利用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推动废物再生利用集散地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鼓励合法合规再生利用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9月)

县环保局联合发改局、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具体措施。

(二)摸排阶段(2017年9月)

各乡镇(街道)按照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清理整顿摸排工作,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集散地外)和集散地信息表(见附件1、2)分别报送县环保局、发改局、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10月-11月)

各乡镇(街道)按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行动,各部门要及时汇总报送工作信息,并于2017年11月6日前分别向县环保局、发改局、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报送清理整顿总结报告。

(四)抽查总结阶段(2017年12月)

县有关部门对部分乡镇(街道)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督查采取部门联合督导和分头督导的方式进行,督查结果作为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根据各乡镇(街道)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完成总结报告。省、市相关部门将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积极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遇到的共性问题,要抓紧研究对策措施,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引导;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排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信息;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工信部印发实施的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公安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依法开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节能、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开展集散地整治;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完善国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广新型回收模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积极开展辖区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三)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环保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发挥各自职能,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排污、证照手续不全等行为。对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环境。各部门要全面加强此次清理整顿的宣传报道,强化舆情跟踪。及时拍摄、收集反映专项行动的影像资料,及时报送新闻素材。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彰显清理整顿再生利用行业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巩固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清理整顿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再生利用行业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严防污染问题反弹。

六、各部门联络方式

县环保局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科 电话:7125030

县发改局能源交通和资源环境科 电话:2252886

县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电话:2218012

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 电话:2251622

县商务局商贸服务科 电话:8450859

县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局 电话:2275067


附件:1. 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物、废家电拆解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集散地外)

   2. 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物、废家电拆解再生利用行业集散地信息表(如不需要整治备注栏里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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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政策联系人:许涛

现场解答地址:东一环路18号

联系电话:0539225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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