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沂水县财政局
关于建立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沂人社发〔2019〕33号
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人社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临人社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省、市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合理确定我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县委县政府确定。
三、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
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执行省里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缴费100元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300元档次的,补贴40元;选择缴费500元、600元档次的,补贴60元;选择8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0元;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85元;选择2500元、3000元档次的,补贴90元;选择4000元、5000元档次的,补贴10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六、完善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机制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规定和省、市统一安排,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各级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作为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前重要改革任务,明确部门责任和工作分工,建立协调机制,逐项分解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凝聚推进合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
(三)强化政策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短信平台等媒介,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