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沂水县财政局
关于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沂环发〔2017〕30号
为提高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率,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参与环保、宣传环保的浓厚氛围,现就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有奖举报。经环保部门核实,认定举报属实并做出行政处罚、避免污染损害的,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建立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环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监督网络,建立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开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要求要关心支持环保工作,具备一定的环保专业知识和环保法律知识,能够为环保工作建言献策,反映环保违反行为,监督环保执法,积极参与、协助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愿意为环保公益事业作贡献。
三、加大环保宣传投入。为做好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环保宣传氛围,对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播发刊登的、有重要正面影响力的环保类宣传稿件进行奖励。凡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播发的环保新闻稿件,每篇奖500-1000元(其中300字以内的奖500元,300字以上的奖1000元);凡在省部级新闻媒体播发的环保新闻稿件,每篇奖励200-500元;凡在市级新闻媒体播发的环保新闻稿件每篇奖励50-200元。电视头条和报纸头版的按2倍进行奖励。山东环境网站每篇20元,临沂环境网站每篇5元。奖励资金在县环保局宣传经费内支出,专项用于环保宣传稿件和有奖举报的奖励。稿件作者携带原件或音像视频资料,凭身份证到县环保局领取宣传奖金。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