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24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17-05-09
发文字号: 沂环发〔2017〕21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环发〔2017〕21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沂环发〔2017〕21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9日


附件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环保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管理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环保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核分为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和民主评议。

第五条 工作目标任务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主,包括业务工作、临时性重点性工作、包扶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业务工作。重点考核各单位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推进措施、完成质量等,采取单位自查、督察室抽查的方式落实。

(二)临时性重点性工作。是指局党组、局长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安排的需主办或协办的环保业务工作。

(三)包扶工作。是指各科室所包扶乡镇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指各科室单位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况。

第六条 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工作目标任务90分和民主评议10分。

第七条 工作目标任务(90分)。

(一)业务工作(40分)。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的,得满分;发现落实不到位的,一次扣1分;确定的工作目标未完成的,一次扣5分;市局2017年对各县区考核: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环境监察、工业企业在线监控规范管理、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环评管理工作、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信访查处、环境宣传等10项指标由相关业务科室作为牵头科室,负责组织落实。

(二)临时性重点性工作。(20分)。每月按照进度推进工作的,得满分;每有1项工作未达到月进度要求的,扣2分;每有1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扣5分。

(三)包扶工作(10分)。今年继续实行局领导包片、全体干部职工包企业工作。包扶企业考核包括上门服务情况、企业信访、企业处罚,所包扶企业在环保方面出现省、市、县级信访或受到省、市、县处罚的,每发现一次扣包扶人量化考核3、2、1分。

(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0分)。发现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0.5分;发现旷工的,每人每日扣1分;无故不参加会议学习每次扣1分;节假日值班旷工的,每次扣1分;发现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每人次扣1分;发现违纪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

第八条 民主评议年终集中开展(10分)。从主动担责、协作配合和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开展评议。

第九条 减分项。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涉及多个科室的,对负主要责任的科室按规定减分,对负次要责任的科室减半减分。

1、因工作被局或主要领导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被县政府、县纪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

2、在全市阶段性排名末位的,每次减2分,全年全市排名末位的,减5分。

第十条 加分项。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涉及配合科室的,牵头科室按照规定加分,配合科室减半加分。

1、在省、市环保系统业务工作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的,每次分别加5分、2分。

2、单项工作在全市阶段性排名前两位的,每次加3分。

3、在中国环境报和大众日报头版发表环保业务稿件的,每篇加5分。在中国环境报发表环保业务工作稿件的,每篇加2分;在大众日报发表环保业务工作稿件的,每篇加3分。在人民日报发表环保业务工作稿件的,每篇加5分。

4、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局采纳的,一次加5分。

5、科室获得省、市、县、局(不含本局)荣誉的,对获奖科室分别加量化考核10分、5分、3分、2分;个人获得省、市、县、局(不含本局)荣誉,给予获奖个人加量化考核10分、5分、3分、2分。

第十一条 否决项。

1、未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考核措施

第十二条 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按照每月通报和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

(一)通报。每月对业务工作、临时性重点性工作完成情况、工作纪律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终总评。年底组织对各科室、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开展民主评议,结合督查通报计算出年度总成绩。

第十四条 考核分数相同的单位名次并列。

第十五条 否决事项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全年评选先进科室10个,评选先进个人20名。得分前10名的科室为先进科室,先进科室的负责人为当年度先进个人,后10名先进个人的评选在得分排名11—20名的科室中产生。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室及当事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

(一)被否决的;

(二)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需要对个别工作目标进行增加、削减或调整的,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督查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办公室

政策联系人徐建伟

现场解答地址东一环路18号

联系电话0539225144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