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2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5-09 |
发文字号: | 沂环发〔2017〕21号 | 公文类型: | 办法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沂环发〔2017〕21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9日
附件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环保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管理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环保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核分为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和民主评议。
第五条 工作目标任务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主,包括业务工作、临时性重点性工作、包扶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业务工作。重点考核各单位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推进措施、完成质量等,采取单位自查、督察室抽查的方式落实。
(二)临时性重点性工作。是指局党组、局长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安排的需主办或协办的环保业务工作。
(三)包扶工作。是指各科室所包扶乡镇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指各科室单位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况。
第六条 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工作目标任务90分和民主评议10分。
第七条 工作目标任务(90分)。
(一)业务工作(40分)。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的,得满分;发现落实不到位的,一次扣1分;确定的工作目标未完成的,一次扣5分;市局2017年对各县区考核: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环境监察、工业企业在线监控规范管理、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环评管理工作、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信访查处、环境宣传等10项指标由相关业务科室作为牵头科室,负责组织落实。
(二)临时性重点性工作。(20分)。每月按照进度推进工作的,得满分;每有1项工作未达到月进度要求的,扣2分;每有1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扣5分。
(三)包扶工作(10分)。今年继续实行局领导包片、全体干部职工包企业工作。包扶企业考核包括上门服务情况、企业信访、企业处罚,所包扶企业在环保方面出现省、市、县级信访或受到省、市、县处罚的,每发现一次扣包扶人量化考核3、2、1分。
(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0分)。发现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0.5分;发现旷工的,每人每日扣1分;无故不参加会议学习每次扣1分;节假日值班旷工的,每次扣1分;发现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每人次扣1分;发现违纪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
第八条 民主评议年终集中开展(10分)。从主动担责、协作配合和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开展评议。
第九条 减分项。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涉及多个科室的,对负主要责任的科室按规定减分,对负次要责任的科室减半减分。
1、因工作被局或主要领导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被县政府、县纪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
2、在全市阶段性排名末位的,每次减2分,全年全市排名末位的,减5分。
第十条 加分项。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涉及配合科室的,牵头科室按照规定加分,配合科室减半加分。
1、在省、市环保系统业务工作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的,每次分别加5分、2分。
2、单项工作在全市阶段性排名前两位的,每次加3分。
3、在中国环境报和大众日报头版发表环保业务稿件的,每篇加5分。在中国环境报发表环保业务工作稿件的,每篇加2分;在大众日报发表环保业务工作稿件的,每篇加3分。在人民日报发表环保业务工作稿件的,每篇加5分。
4、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局采纳的,一次加5分。
5、科室获得省、市、县、局(不含本局)荣誉的,对获奖科室分别加量化考核10分、5分、3分、2分;个人获得省、市、县、局(不含本局)荣誉,给予获奖个人加量化考核10分、5分、3分、2分。
第十一条 否决项。
1、未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考核措施
第十二条 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按照每月通报和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
(一)通报。每月对业务工作、临时性重点性工作完成情况、工作纪律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终总评。年底组织对各科室、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开展民主评议,结合督查通报计算出年度总成绩。
第十四条 考核分数相同的单位名次并列。
第十五条 否决事项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全年评选先进科室10个,评选先进个人20名。得分前10名的科室为先进科室,先进科室的负责人为当年度先进个人,后10名先进个人的评选在得分排名11—20名的科室中产生。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室及当事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
(一)被否决的;
(二)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需要对个别工作目标进行增加、削减或调整的,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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