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气象局关于印发《沂水县气象局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沂气办发〔2016〕1号
各科室:
《沂水县气象局考勤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气象局
2016年3月22日
沂水县气象局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和请休假制度,明确假期待遇,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并适用于全体在编和编外工作人员。
第二条办公室全面负责考勤工作,负责考勤制度落实的督察,对各科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全体工作人员实行上班打卡制,由办公室负责。上下班时间以县政府公布的作息时间为准,业务人员值班按相应业务规定考核。
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考勤与上班期间考勤相同。
第四条 职工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四)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五)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三章请销假
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具意见;一天(包含一天)以上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具意见报局长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两天(包含两天)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具意见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事后补办。气象台业务人员汛期值班一天休班半天,周末或节假日值班可调休。请假实行逐级签批。
第六条请(休)假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报办公室备案。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请假或请假未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经批准过期不返者,一律视为旷工。
第七条所有请(休)假人员请假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汛期期间,所有请(休)假人员离开县域外出,除规定的事项外,必须写明目的地。
第四章各类假期
第八条事假。除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外,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首先考虑使用本人年休假,已休完或不便使用年休假,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
第九条 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7天以上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十条婚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
第十一条产假、哺乳假、护理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由局长视情况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五条年休假。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休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前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分别享受10天或15天的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确因工作之故无法休完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按权限批准后,可以在下一年度补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六条探亲假、节日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考勤情况作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评先述优的内容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二)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
(三)年内学历学习超过2个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