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沂发改〔2022〕57号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有关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就加快提高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加快发展,分类施策,分解压实省、市下达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到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推动全县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平台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提供公共共享服务。
(二)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100%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变压器容量不足小区,可采用有序充电模式。严格执行国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临发改能源〔2021〕242号),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需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或改造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应先征得业主大会(社区居委会)同意。选择一批新建和既有小区,建设“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
(三)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予通过。鼓励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
(四)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或与专门运营企业合作,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公务用车需求。具备场地条件的,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五)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贸园区建设过程中,配套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引导绿色城市货运发展。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
(六)推动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县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停车场建设配套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在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时要留有发展余地。到2022年底前,全县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制度,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发挥新能源产业协会作用,开展平台接入检测确认、站桩及运营商信息统计、综合评价等活动。探索场站共享、“加油站+充电”等新型商业合作运营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相关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取得合法用地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三)推进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电力接入有关要求,按临沂市“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政策规定执行。
(四)降低用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
(五)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全县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按照市、县相关规定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相应的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
(六)做好备案服务保障。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场所主管部门为责任部门,运营企业须按要求提交报备信息和告知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管。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需向所在地场所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抽查,不属实的,可采取注销备案、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实行备案闭环管理。(充电设施分类标准如下:1.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在其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2.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等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企业(个人)经营的充电桩、充(换)电站。)
(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同时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设备,交流慢充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相关部门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八)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检测和验收。领取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平台,接受政府监管。
四、有关要求
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具体落实方案或配套政策。县里将建立健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调度督导。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承担统筹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省、市分配的充电基础设施任务目标,建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于每季度末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责任落实分工表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沂水县科学技术局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沂水县公安局
沂水县财政局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水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水县供电公司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责任落实分工表
主要工作 |
具体内容 |
责任单位 |
重点任务 |
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 |
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沂水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并具体落实 |
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并具体落实 |
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分工负责 |
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沂水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并具体落实 |
鼓励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县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并具体落实 |
保障措施 |
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并具体落实 |
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
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沂水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并具体落实 |
推进配套电网工程建设 |
国网沂水供电公司负责 |
降低用电成本 |
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沂水供电公司分工负责 |
加大政策支持 |
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
做好备案服务保障 |
各县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并具体落实 |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和改革局等行业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并具体落实 |
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标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沂水供电公司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