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fzhggj2251566/2022-00002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17-05-30
发文字号: 沂发改〔2017〕8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上级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6-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发改〔2017〕8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上级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沂发改〔2017〕8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发改部门职能作用,加强上级资金争取和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省发改委、财政厅《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资金,是指发改局会同其他单位向上级争取的各类无偿资金及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无偿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和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等。

第四条 业务科室要将上级资金项目争取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来抓,积极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领域,针对县域发展实际提前谋划项目并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申报上级资金项目。

第五条 上级资金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和所在地政府要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严把材料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严禁虚报项目。

第六条 上级无偿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上级无偿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无偿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项目已开工建设或主要建设条件落实,已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

(三)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列入三年滚动计划;

(四) 地方配套资金能够落实;

(五)项目单位对材料真实性及按规定程序运作、按期建设等方面承诺;

(六)符合申报通知其他要求。

第八条 接到项目申报通知后,业务科室将通知下发至有关乡镇及单位,整理汇总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大项目报县领导决策,对初步确定的项目投资情况统一聘请第三方进行事前评估。业务科室根据研究确定的项目通知项目单位,组织申报。除由县直有关部门统一实施的项目外,必须加盖所在乡镇公章。

第九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是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乡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内容和规模实施,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能按期实施的,业务科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查找原因, 研究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上级资金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业务科室要按时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积极配合上级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整改,并及时研究处理意见。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整理汇总有关材料,书面申请项目验收,发改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验,需上级有关部门验收的,按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上级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

(三)借项目申报之机“搭车”或索要收受钱物的;

(四)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所在地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上级资金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上级资金的;

(二)改变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上级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加入“购物车”
政策咨询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政策联系人:投资科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正阳路19号

联系电话:0539-225155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