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2-0000205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1-20 |
发文字号: | 沂市监字〔2018〕3号 | 公文类型: | 方案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 ||
发布日期: | 2018-01-22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沂市监字〔2018〕3号
为加强全县流通领域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提高农资商品质量水平。依据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根据省、市局制定的2018年全省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计划,现就抽检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抽检范围
复混(复合)肥料、水溶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尿素等农资。
二、时间安排
春季、秋季。
三、监测地点
全县辖区。
四、监测范围
全县辖区内的农资批发、零售等经营户。
五、承检机构
潍坊市中心实验站新正理化检测有限公司
六、抽检工作原则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七、工作要求
(一)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由县局市场科统一组织实施。工商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等发现商品质量问题的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立案后即时进行监测。
(二)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有偿提供,抽检工作不收取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三)农资商品抽样检验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抽样检验工作程序和纪律开展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经营不合格农资商品的被监测人要按照管辖范围依法进行查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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