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批准实施《沂水县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沂环发〔2017〕4号
县环境监察大队: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提报的《沂水县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现予以批准实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3日
沂水县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环境执法工作计划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正确履行环境执法监管职责,提升环境监察效能,受县环保局委托,结合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及执法人员数量等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7月4日部令第21号)
3、《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5日部令第15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5〕855号)
4、《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10月23日部令第42号)
5、《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12月15日部令第1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7、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9、《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 〔2016〕172号)
二、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共3486个)
沂水县环境监察大队现有在岗人员28人(含在编在岗14人,编外在岗人员14人),其中大队领导3人,在岗一线执法工作人员14人,内勤人员11人(内勤工作包括12345热线、县2212369信访举报、市局信访转接、环保部12369环保举报平台管理,排污申报、审核、计算,全县环境监察人员队伍管理,全省污染源随机抽查系统管理,环境监察信息编制,环境监察大队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核及工作考核、公文管理,党务和精神文明创建日常工作及其他内勤事务等,不参与执法工作日计算)。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249天)×执法人员数量(14人)
=3486(个)
(二)非执法工作日(共992个)
非执法工作日指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和职工法定休假等。其中,政治学习需要364个工作日(52周x0.5天/周×14人/天);环境执法规范建设年活动、业务学习、培训按每人20天计算,需要280个工作日(14人×20天/人);考核乡镇、企业按每乡镇(含所属企业)2天/个、每天2人计算,需要76个工作日(19个x2天/个×2人/天);参加会议天数按照每月每人0.5天计算,需要84个工作日(14人×12个月x0.5天/人·月);法定休假需要160个工作日(7人×15天/人+4人×10天/人+3人×5天/人);其他党务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需要28个工作日(14人×2天/人)。
小计364+280+76+84+160+28=992(个)
三、执法工作日(共2494个)
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3486-992=2494(个)。
三、执法工作计划安排(共需3587.5个工作日)
各项工作任务基数以2016年度数据为依据,现场执法人数
以法定最低人数2人计算,报告人数以最低人数1人计算,工作计划根据“执法工作日”确立。
(一)迎接中央、省环保督察(需500个工作日)
对2016年环保突出问题治理攻坚工作开展后督察;继续深入排查,查漏补缺,对2017年新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方案、责任人,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做好迎查各项准备工作。预计需80个工作日(5个片区×2人/次×2个月×4次/月)
督察期间,大队全体一线执法人员开展督察配合工作,全员参与统一安排相关工作,需420个工作日(30日×14人/日)。
(二)污染源随机抽查监管(需468个工作日)
对辖区内排污单位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查。根据县环保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对于一般排污单位,根据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类型确定主要检查内容。
1、重点排污单位
2017年全县污染源随机抽查清单中重点排污单位85家,按每季度25%抽查比例要求(季度数量取整为22),年度需抽查88家,需要176个工作日(88家×2人/家×1天/人),
2、一般排污单位
按执法人员数量1:10的比例计算,全年需抽查一般排污企业140家,需要280个工作日(140家×2人/家×l天/人)。
3、季报、年报、信息上报
按照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系统填报要求,需及时开展季报、年报和信息上报工作,其中季报需2个工作日、年报需2个工作日,信息上报总计2个工作日,需要12个工作日(季报4个×2天/人+年报1个×2天/人+2天×1天/人)
小计176+280+12=468(个)
(三)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需525个工作日)
对日常环境监管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科室。2017年预设需调查取证的环境违法问题为150件,现场查处需要300个工作日(150件×2人/件×1天/人),制作立案呈批表及调查终结报告需要75个工作日(150件x1人/件x0.5天/人),送达告知书需要75个工作日(150件×2人/件x0.25天/人),送达决定书需要75个工作日(150件×2人/件x0.25天/人)。
小计300+75+75+75=525 (个)
(四)环境信访案件处理(需785个工作日)
对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级转办重点信访案件以及县12345热线信访案件、来信来访案件、新闻媒体网上舆情、行风热线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对乡镇办理的县2212369信访案件、县12345热线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现场后督察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所有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群众答复及对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进行复查。
1、信访案件查处
2016年度共计现场调查信访案件508件,现场调查需500个工作日(500件×2人/件×0.5天/人),制作查处报告需要125个工作日(500件×1人/件×0.25天/人)。
2、信访案件现场落实及复查
2016年乡镇共办理信访案件325件,预计今年需现场落实环境问题60件,需要60个工作日(60件×2人/件×0.5天/人),需复查环境问题80件,需要80个工作日(80件×2人/件×0.5天/人),制作复查报告需要20个工作日(80件×1人/件×0.25天/人)。
小计:500+125+60+80+20=785(个)
(五)第三方技术核查(需96个工作日)
2017年,继续对剩余16个重点企业开展第三方核查,同时开展核查企业问题整改的日常巡查,及时提出建议,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整改进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共需96个工作日(16个×2人/次×3次/个×1天/次)
(六)工业企业达标排放计划实施(需80个工作日)
1、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评估
5月份前完成火电、钢铁、水泥、煤炭、造纸等8个重点行
业污染物排放青况评估工作,11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的达标排放情况评估工作,需要40个工作日(5个片区×2次×2人/次×2天/人)。
2、重点行业超标排污整治后督察
对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情况进行后督察,预计对5个乡镇进行后督察,需要20个工作日(5个×2人/次×2天/人)
3、对上级在线监测超标督办单进行现场调查并撰写报告
配合县环境监控中心做好在线监测超标督办单现场调查工作,按照每年10件计算,需要20个工作日(10件×2人/件×1天/人)。
小计40+20+20=80(个)
(七)执法后督察(需480个工作日)
包括对随机抽查监管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对环境违法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对重点环境信访查处及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和对上级通报及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后督察。
1、随机抽查监管后督察
日常环境监管纳入随机抽查的企业为225家,对发现的环境问题纳入后督查,预计30%的企业需要进行后督察,需要67.5个工作日(225家×30%×2人/家×0.5天/人)
2、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
对所有立案的环境违法案件的20%纳入后督察,需要60个工作日(150件×20%×2人/件×1天/人)。
3、重点环境信访后督察
将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市级转办的重点环境信访纳入后督察,2016年共103件,需要200个作日(100件×2人/件×1天/人)。中央督察和省级督察接到的信访案件,预计50件需要后督察,需要100个工作日(50件×2人/件×1天/人)。
4、突出环境问题后督察
对上级通报和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后
督察,预设需后督察的环境问题为15件,需要45个工作日(15件×3人/件×1天人),后督察报告需要7.5个工作日(15件×1人/件×0.5天/人)。
小计67.5+60+200+100+45+7.5=480(个)
(八)公安联勤联动执法(需24个工作日)
预计每月开展联勤联动执法1次,每次1天,2人参与,
需要24个工作日(12月×1次/月×2人/次×1天/人)。
(九)排污费征收稽查(需145.5个工作日)
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需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自查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还将对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稽查,并对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费征缴情况开展稽查。
1.排污费征收自查、稽查
开展排污费征收自查工作需要40个工作日(片区5个×2人/片区×4天/人),市局稽查需要15个工作日(1人/片区×5个片区×3天/人);自查报告、稽查整改报告编写需要10个工作日(1人/片区×5个片区×2天/人)。
2、重点企业排污费征收自查、稽查
9个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污费征收自查、稽查,需要18个工作日(9个×2人/个×1天/人)。
3、排污费征收
国控企业公告管理调度,共5次,需2.5个工作日(5次×1人/次×0.5天/人);‚排污申报数据审核,需12个工作日(12次×1人/次×1天/人);ƒ排污费核定需12个工作日(12次×1人/次×1天/人)④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排污费单据送达需24个工作日(12个月×2次/月×2人/次×0.5天/人)⑤排污费征收对账12个工作日(12次×1人/次×1天/人)。
小计: 40+15+10+18+2.5+12+12+24+12=145.5(个)
(十)环境监察稽查(需60个工作日)
全市共计划对5-8个县区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后督察工作,准备迎接环境监察稽查后督察,同时,在全县范围内筛选较为突出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后督察,准备迎接专案稽查。
1、迎接环境监察稽查后督察
整理2016年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档案、行政处罚案卷、重点信访案卷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对2016年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移动执法系统使用情况、边界联动执法机制落实情况等进行自查,对2015年度环境监察稽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需要40个工作日(5个片区×2人/个×4天/人)。
2、突出环境违法案件专案稽查
需要20个工作日(全市共选取6个案卷,为确保工作准备充分,拟准备5个案件备查,5个×2人/个×2天/人)
小计40+20=60(个)
(十一)信息报告及文字材料工作(需60个工作日)
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季度报告、环境监察季度报表、网格化运行月度报表等,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季度报告需要4个工作日(4次×1人/次×1天/人);环境监察季度报表需要8个工作日(4×l人/次×2天/人);网格化运行月度报表需要12个工作日(12次×1人/次×1天/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季度报表需要12个工作日(4次×1人/次×3天/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办理需要24个工作日(12期×2人/期×1天/人)。
小计4+8+12+12+24=60(个)
(十二)配合执法工作(需364个工作日)
配合其它牵头科室开展水污染专项检查、大气污染专项检查、危险废物及涉重金属污染专项检查、VOCs专项治理、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回头看、生态专项检查、建设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领导安排的临时性专项检查等执法工作。前5项预计开展20次,每次3天,每次大队派员5人参加,需要300个工作日(20次×3天/次×5人/天)。生态专项检查预计开展4次,需要4个工作日(4次×1天/次×1人/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预计需要60次,需要60个工作日(60次×1天/次×1人/天)。
小计300+4+60=364(个)
四、工作计划调剂
2017年全年总执法工作日共2494个、实际执法工作日需要3587.5个,现有执法人力资源无法完全满足实际执法工柞需要,且工作日测算均为最低标准,再加上县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其他不确定事项,实际执法工作日远超实有工作日。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重点保障排污单位“双随机”抽查、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重点信访案件现场调查、执法后督察、第三方技术核查、排污费自查稽查、环境监察自查稽查等环境监察职责类执法工作安排。
五、工作保障
(一)分区负责
以保障环境安全为总体目标,实行分区负责,全县划分五大区域,除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实行“双随机”抽查外,每个中队负责一片区域内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信访案件办理、环境监管后督察、第三方技术核查等工作,指导各片区内乡镇环保办开展环境监管工作,做到监管全覆盖。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所有企业(含招商受益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督促问题整改及土小项目查处取缔等工作。
(二)协调配合
12369举报问题、监测发现污染点源超标的,环境监察大队牵头负责,并将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梳理,交送相关单位;对检查发现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移交管理科牵头负责;发现河流断面和重点水域水质超标的,以及排污许可管理问题移交总量科牵头;空气自动站超标的或重点大气污染问题移交大气科牵头负责;危险废物管理问题移交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科牵头负责;剧毒和一类污染物超标的,辐射环境事故和突发性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移交应急办牵头负责;领导批示、来信来访和新闻媒体网络舆情办理情况,移交法宣科牵头负责。
(三)信息公开
环保部门将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情况、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企业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进行环境信息“五项”公开,并及时公布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及进度,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形成党委政府职责明晰、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跟踪落实、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环境执法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