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并实施《沂水县“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沂统字〔2020〕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统计机构,县直属企业统计机构:
现将《沂水县“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统计局
2020年7月28日
沂水县“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全县“四上”企业统计工作,推动全县统计工作稳步健康发展,便于政府统计部门与“四上”企业的无障沟通,使统计政令更加畅通,企业信息及时反馈,建立《沂水县“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四上”企业,是指在沂水县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统计管理地属乡镇(街道)的“四上”企业和县直属“四上”企业。
第三条县内全部“四上”企业,需按照每家企业设立一名统计联络员的原则设立统计联络员。统计联络员原则上应从现任企业主营业务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中选拔,企业申报,填报《沂水县“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申报表》(见附件),由乡镇(街道)“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管理机构审批,报县统计局备案。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四条统计联络员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报表制度;就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政令、制度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统计机构及时反映;
(二)负责企业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络;配合统计部门对企业有关统计方面的检查、核查,组织对上级统计查询业务的答复;
(三)做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行业动向,向企业内部各部门询问、了解企业统计情况,形成分析,报告企业领导,并在不失密的情况下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反映;
(四)自觉完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基层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企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基础,保证统计数据数出有据;
(五)监督企业统计行为,把关企业统计数据质量;
(六)负责对企业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和对企业统计工作、统计指标、统计数据的解读;
(七)负责本企业统计岗位补贴的领取和发放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建立“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管理制度,指定机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负责所管理“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的组织、选拔、审批、变更、日常工作记录等工作,并向县统计局对应专业上报各企业统计联络员情况。
第六条县统计局“四上”企业相关专业负责对各乡镇对应专业“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工作的指导、备案,负责县属及以上企业统计联络员的审批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七条县统计局各相关专业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并依据日常工作记录及乡镇(街道)提报资料对联络员实行评价,对表现优异的统计联络员,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对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县统计局将根据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扣发统计岗位补贴,直至撤销统计联络员资格;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将按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的意见、建议可向县统计局相关专业反映。
(二)本制度由沂水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沂水县“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申报表
附件
沂水县“四上”企业统计联络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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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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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 属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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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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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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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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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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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统计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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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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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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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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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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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 负责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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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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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负责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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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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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统计机构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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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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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审批(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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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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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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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便于统计岗位补贴的发放,请联络员提供农商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