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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2-000017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04-12
发文字号: 沂市监字〔2017〕10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县气瓶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7-04-13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沂市监字〔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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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县气瓶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沂市监字〔2017〕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局关于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规范我县气瓶安装、充装、检验和使用管理,集中治理当前全县气瓶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根据省局、市局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9月30日,在我县开展全县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汲取国内发生的各类气瓶安全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气瓶安全(含CNG/LNG车用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工业气瓶)专项治理,全面规范气瓶安装、使用、充装、检验行为,集中解决当前我县气瓶存在的私自安装使用车用气瓶、超期不检验、无证充装、违规充装、检验不规范等违法违规问题,保障全县气瓶安全运行

二、治理依据和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气瓶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须达到以下治理标准要求:

(一)车用气瓶安装单位

具有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法人、地址与许可证保持一致,保持许可条件规定的安装人员、设备和质量体系要求。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安装气瓶按规定办理安装告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已安装的气瓶及时向车主移交车用气瓶安装技术资料,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齐全。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已超期或已注销的严禁从事车用气瓶安装业务。

(二)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含个体车主)

购置的车辆原车自带气瓶或到具备许可资质的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安装车用气瓶,有完整的安装技术资料,使用气瓶须办理使用登记证和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必须粘贴在车用气瓶上。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要求使用车用气瓶,到具备许可的加气站加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气瓶电子标签信息与使用登记证、汽车车牌号一致,车辆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气瓶登记变更,气瓶报废的及时办理注销。

(三)气瓶充装单位

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资格且在许可有效期内,严禁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保持许可条件规定的充装人员、设备和质量体系要求,充装人员具备充装作业资格证书,充装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具备车用气瓶自动充装控制系统并且正常运行,充装车用气瓶时扫描电子标签并对气瓶进行检查,充装记录完善且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严禁对超期未检、气瓶未登记、气瓶登记信息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

非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的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气瓶档案,应当及时申报自有或托管气瓶的定期检验,对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充装气瓶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或报废气瓶,严禁超装、混装。

(四)检验检测机构

具有气瓶检验机构资格证书且在许可有效期内,保持许可条件规定的检验人员、设备和质量体系要求。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气瓶检验,确保气瓶检验质量,检验记录完善且保存完好,严禁随意减少检验程序,严禁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对于检验合格的气瓶,及时为用户出具气瓶检验报告,对检验不合格的气瓶须进行破坏处理方可交还用户。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在检验前须认真核对气瓶实物、气瓶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并留存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发现不一致的不得进行检验;持证安装单位送检气瓶的须有拆装流转证明,保证气瓶的合法性。检验机构气瓶检验完毕后须及时将检验信息上传至山东气瓶管理信息平台,在气瓶使用登记证检验信息栏加盖检验单位检验合格专用章。

三、工作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4月20日)。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检测机构从即日起,要认真按照部署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仔细查找不足,积极进行整改。

2、监督检查阶段(4月21日-6月20日)。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县局相关科室对各安装单位、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各安装单位、充装单位是否仍具备相应许可并保持许可条件,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安装、充装业务;充装单位是否落实气瓶送检义务,是否严格落实气瓶充装检查制度要求,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是否严格落实自动充装控制要求。加强对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含物流企业、公交公司等使用单位)、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消除监管盲区。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依法责令使用单位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3、执法抽查阶段(6月21日至8月20日)。县局执法机构对各气瓶安装、充装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违法安装、充装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该停业的依法责令停业,该取缔的要依法予以取缔。要重拳出击、毫不手软,通过高频次的随机性执法检查,彻底治理气瓶安装、充装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4、总结验收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确保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不留后患,完善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向市局提交治理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县气瓶量大面广,流动性强,有的易燃易爆,有的高压有毒,尤其是车用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直接涉及群众和公众安全,广大群众对气瓶安全非常关注,近年来国内多次发生气瓶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极坏影响。气瓶安全专项治理是今年省局部署开展的一项重点治理任务,各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认清此次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按照省、市局的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治效果。结合安全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严管,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直至违规行为得到彻底治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无证安装、充装气瓶的依法进行取缔,该吊销许可证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局按程序予以吊销。

(三)加强宣传,提高民众安全意识。各县区在治理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在各气瓶充装单位设置宣传栏、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气瓶安全常识宣传和气瓶事故警示教育,宣传气瓶定期检验、正确维护使用、车用气瓶依法安装登记的重要性,提高车主和广大群众自觉依法安全使用气瓶的责任意识。

(四)开拓创新,做好总结。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及时汇总治理情况,按时上报治理进度和总结。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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