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分享到: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乡村振兴专栏 > 重要文件

沂水县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县区自主统筹部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yishuixlyj2251631/2021-00002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11-29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县区自主统筹部分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立项

1.由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实施主体提报项目申请报告,所提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与其他财政资金或财政奖补项目重叠,不得未批先建,并作出承诺。

2.经主管部门审核评估确定申报单位,并报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县财政局备案。

3.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文件,主要内容: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或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等,并报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4.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待评审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扶持

1.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主导实施的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和试验示范类产业经营项目,原则上对配套资金不作硬性要求,但鼓励各级积极投资投劳,提升项目建设标准和档次。

2.由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主导的建设项目,其中龙头企业主导的补贴标准不高于投资额50%;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主导的补贴标准不高于投资额的80%。

3.项目扶持资金不包括实施方案编制、科研、档案资料整理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地上附着物清理、土地流转费用、土地补偿金等民事协调费用;不包括项目监理预决算等第三方服务费用。

三、组织实施

1.项目批复下达30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主体要及时启动项目实施程序,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地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要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县财政局备案。

2.要迅速启动项目,对项目批复下达30日以上仍未启动的,由主管部门专人催办;2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约谈;6个月以上的,由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直接取消项目立项。

3.项目实施要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主管部门要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项目公示公开要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接受群众监督。

4.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等要求组织实施,实施的内容要与申报材料相符,资金扶持的具体环节要与申报材料一致。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验收合格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相关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项目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决算审定财政资金总额的5%-10%,待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如工程完好无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核实、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局确认,方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如工程质量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将其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五、项目监管

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各有关单位要抓好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使用绩效具体负责,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涉农资金项目监管机制。

一)监管内容

1.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工程任务清单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2.项目实施主体落实政府采购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规定情况。

3.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4.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项目绩效、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5.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6.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二)监管责任

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使用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2.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3.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项目资金的监管主体,要参与项目资金申报,做好基础资料审核,建立工作台账,实时实地检查项目进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对已完工的项目,及时报请验收,加强项目管护,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4.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相关资料一式四份,实施单位、所在乡镇、县财政局、县主管部门各1份。

(三)监管方式

1.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2.主管部门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督结合,以主管部门监管为主。

3.实地监管与查看档案资料相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六、资产移交

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项目资产移交制。各实施主体、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要及时交接并计入合法账簿内。同时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做到资产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七、 责任追究

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项目建设上级另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