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沂水县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23]2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办法》内容,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应急广播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应急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打通应急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实现精准预警、动员的重要渠道。去年来,我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建设完成县、乡镇、村三级应急广播平台,实现了全县所有行政村应急广播的全覆盖,在疫情防控、乡村振兴、森林防火等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办法》依据《山东省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鲁广电局〔2022〕301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编制而成,对加强全县应急广播平台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科学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办法》编制的过程
省广播电视局印发《山东省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后,结合我县实际,县文旅局组织人员编制了《沂水县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经过广泛调研、多方衔接、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办法》最终定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日常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县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要将应急广播平台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内容,建立应急信息收集、汇聚、共享、发布工作机制,协调推动气象、地震或其他政府部门利用应急广播平台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人员疏散避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县级应急广播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保障运维资金,确保全县应急广播正常、规范使用;县财政部门将必需的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级应急广播平台长期稳定运行;县广电网络公司提供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网络传输通道,提供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服务
县级需要进行应急信息播发的,须经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单位、信息制播单位的责任领导签字同意;乡镇级需要进行应急信息播发的,须报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单位同意,县融媒体中心方予以开通播发权限;村级进行应急广播的,须乡镇政府同意后方可播发。
全县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的要求,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应急宣传、应急科普等日常广播服务。日常广播服务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县融媒体中心具体负责县级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各乡镇负责本乡镇、村级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应急广播消息播发中断,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播发违法不良信息的,以及在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