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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对《关于公布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2019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4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规范性文件名词解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三、相关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9〕5号)要求,未列入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四、文件出台过程

85日通知全县各部门提报2019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过统计汇总梳理出全县50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相关文件要求将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附件【《关于公布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2019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沂政办发【2019】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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