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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5〕20号 成文日期: 2025-07-01
发布日期: 2025-07-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2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原柴山乡政府以东、规划路以北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原沂水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等单位使用的303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2956.9平方米、其他国有建设用地74.1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x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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