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跋山水库管理中心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21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普陀山路以南、永定河路以西沂水县跋山水库管理中心使用的824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