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2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沂蒙山路以南、山东沂蒙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西,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258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1776平方米、原山东省农业机械公司沂水县公司807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