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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4〕24号 成文日期: 2024-10-16
发布日期: 2024-10-1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2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沂蒙山路以南、山东沂蒙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西,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258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1776平方米、原山东省农业机械公司沂水县公司807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x
附件【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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