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水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发明电〔1994〕23号 成文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国发明电〔199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法规,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法规,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

1994年10月12日


关闭窗口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