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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鲁财综〔2011〕84号 成文日期: 2011-10-21
发布日期: 2011-10-2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为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墓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征收事项通如如下:

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停征问题

自2011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开征问题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2011年7月1日以后实现“三税”为征收依据。

(四)缴纳人应按照“三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五)由于目前我市地税部门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系统需开通、调试式等原因,缴纳人在8月份申报期无需进行水利建设基金申报缴纳。在9月份申报期内对所属期为7月、8月两个月应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合并进行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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