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水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4〕19号 成文日期: 2024-09-03
发布日期: 2024-09-03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1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沂水县马站镇杨家城子村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沂水县国土资源局)使用的3168平方米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x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关闭窗口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