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1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沂水县马站镇杨家城子村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沂水县国土资源局)使用的3168平方米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