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水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08-05
发布日期: 2024-08-0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1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黄山路以北、沂河西路以西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50686平方米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202415.docx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202415.pdf
关闭窗口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